甲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5月发生的业务如下:   (1)采用分期

admin2022-08-02  36

问题 甲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5月发生的业务如下:  (1)采用分期收款的方式销售A类卷烟180箱,销售额为650万元,合同规定当月收取价款的70%,实际收到40%。采用直接收款的方式销售B类卷烟80箱,销售额为380万元。  (2)进口一批烟丝,价款为300万元,甲卷烟厂另行承担并支付运抵我国口岸前的运输和保险费用8万元。  (3)将200箱B类卷烟转移给下设的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门市部当月将其销售,取得销售额900万元。  (4)外购一批烟丝,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65万元,税额21.45万元,当月领用80%用于继续生产卷烟。  (5)税务机关发现,2019年3月甲厂接受乙厂委托加工一批烟丝,甲厂未代收代缴消费税。已知乙厂提供烟叶的成本为95万元,甲厂收取加工费20万元,乙厂尚未销售收回的烟丝。  (其他相关资料:A类、B类卷烟均为甲类卷烟,甲类卷烟增值税税率为13%,消费税税率为56%加每箱150元,烟丝消费税为30%,进口烟丝关税税率为10%。以上销售额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业务(1)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2)计算业务(2)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额。  (3)计算业务(3)应缴纳的消费税额。  (4)计算甲厂国内销售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额。  (5)计算乙厂应补缴的消费税额,并说明甲厂未代收代缴消费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选项

答案

解析 (1)纳税人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消费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业务(1)应缴纳的消费税额=(650×56%+180×150÷10000)×70%+380×56%+80×150÷10000=470.69(万元)
  (2)业务(2)进口烟丝的组成计税价格=(300+8)×(1+10%)÷(1-30%)=484(万元)
  进口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484×13%=62.92(万元)
  业务(2)进口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484×30%=145.2(万元)
  业务(2)合计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额=62.92+145.2=208.12(万元)
  (3)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资产应税消费品,应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业务(3)应缴纳的消费税额=900×56%+200×150÷10000=507(万元)
  (4)将外购烟丝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的,可以按照生产领用量抵扣外购烟丝已纳的消费税。
  甲厂国内销售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470.69+507-165×80%×30%=938.09(万元)
  (5)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提货时受托方没有按照规定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要补缴税款,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税补缴。
  乙厂应补缴的消费税额=(95+20)÷(1-30%)×30%=49.29(万元)
  甲厂未代收代缴消费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处以甲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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