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为我国居民纳税人,2019年发生以下经济行为: (1)取得境外某企业支付的

admin2022-08-02  49

问题 张某为我国居民纳税人,2019年发生以下经济行为:(1)取得境外某企业支付的专利权使用费15万元,该项收入境外纳税1万元并取得境外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已知该国与我国之间尚未签订税收协定。(2)以市场价200万元转让2008年购入的家庭唯一普通商品住房,原值60万元,转让过程中缴纳税费0.6万元。(3)12月拍卖自己的文学作品手稿原件,取得收入8000元。其他相关资料:除上述收入外,张某2019年无其他收入;张某综合所得的年度扣除金额为80000元。问题(1):判断张某取得的专利权使用费境外所纳税款是否能在本纳税年度足额抵扣并说明理由。问题(2):判断张某转让住房是否应缴纳个税并说明理由.问题(3):说明张某取得的拍卖收入缴纳个税时适用的所得项目和预扣率、税率。问题(4):计算张某取得的拍卖收入应预扣预缴的个税。问题(5):计算张某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应补或应退税款。

选项

答案

解析 (1)不能足额抵扣。
  理由:
  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150000×80%=120000(元)
  境内外综合所得收入额=120000+8000×80%=126400(元)
  境内外应纳税额=(126400-80000)×10%-2520=2120(元)
  境外综合所得抵免限额=2120×120000/126400=2012.66(元)
  张某在境外实际缴纳个税1万元,高于抵免限额,只能按照抵免限额2012.66元抵免。
  (2)不缴纳个税;
  理由: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居住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税。
  (3)适用的所得项目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率为20%,汇算清缴时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
  (4)取得的拍卖收入应预扣预缴的个税=8000×(1-20%)×20%=1280(元)
  (5)综合所得应补税款=2120-2012.66-1280=-1172.66
  即应该退还1172.66元。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haiku.com/caiwukuaiji/420034.html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