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制造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17年起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其2018年度

免费题库2022-08-02  32

问题 某制造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17年起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其2018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如下。(1)当年销售货物实现销售收入8000万元,对应的成本为5100万元。(2)11月购入新设备,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600万元,当月投入使用并按规定计提折旧。(3)通过其他业务收入核算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收入700万元,与之相应的成本及税费为100万元。(4)当年发生管理费用800万元,其中含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400万元(已独立核算管理)、业务招待费80万元。(5)当年发生销售费用1800万元,其中含广告费1500万元。(6)当年发生财务费用200万元。(7)取得国债利息收入150万元,企业债券利息收入280万元。(8)全年计入成本、费用的实发合理工资总额400万元(含残疾职工工资50万元),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12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33万元,拨缴工会经费18万元。(9)当年发生营业外支出共计130万元,其中违约金5万元,税收滞纳金7万元,补缴高管个人所得税15万元。(10)当年税金及附加科目共列支200万元。(其他相关资料:各扣除项目均已取得有效凭证,相关优惠已办理必要手续)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顺序计算回答问题。(1)判断11月购进新设备的成本能否一次性税前列支并说明理由。(2)计算当年的会计利润。(3)计算业务(3)中转让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金额。(4)计算业务(4)中研究开发费及业务招待费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金额。(5)计算业务(5)中广告费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金额。(6)计算业务(7)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金额。(7)计算业务(8)中工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金额。(8)计算业务(9)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金额。(9)计算当年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0)计算当年该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选项

答案

解析 (1)11月购进新设备的成本不能一次性税前列支。
因为根据税法相关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本题购入设备价值超过500万元,所以不能享受该优惠
(2)当年的会计利润=8000-5100+700-100-800-1800-200+150+280-130-200=800(万元)
(3)转让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0+(700-100-500)×50%=550(万元)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5年(含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4)研究开发费用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00×75%=300(万元)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1=(8000+700)×0.5%=43.5(万元)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2=80×60%=48(万元)
业务招待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43.5=36.5(万元)
研究开发费及业务招待费共计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00-36.5=263.5(万元)
(5)广告费扣除限额=(8000+700)×15%=1305(万元)
广告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00-1305=195(万元)
(6)业务(7)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50万元。
(7)残疾职工工资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
工会经费扣除限额=400×2%=8(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8-8=10(万元)
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400×14%=56(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0-56=64(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400×8%=32(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3-32=1(万元)
合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10+64+1=25(万元)
(8)税收滞纳金和替员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违约金属于经济性质的罚款,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业务(9)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15=22(万元)
(9)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800-550(技术转让)-300(研发费用)+36.5(业务招待费)+195(广告费)-150(国债利息)+25(工资及三项经费)+22(营业外收入)=78.5(万元)
(10)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78.5×15%=11.78(万元)。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haiku.com/caiwukuaiji/419961.html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