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一家注册在香港的公司,甲公司通过其在开曼群岛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SPV公司

题库2022-08-02  25

问题 甲公司为一家注册在香港的公司,甲公司通过其在开曼群岛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SPV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了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乙公司。SPV公司是一家空壳公司,自成立以来不从事任何实质业务,没有配备资产和人员,也没有取得经营性收入。甲公司及其子公司相关股权架构示意如下,持股比例均为100%。 乙公司于2017年发生了如下业务:  (1)5月5日,通过SPV公司向甲公司分配股息1000万元。  (2)7月15日,向甲公司支付商标使用费1000万元、咨询费800万元,7月30日向甲公司支付设计费5万元。甲公司未派遣相关人员来中国提供相关服务。  (3)12月20日,甲公司将SPV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另一中国居民企业丙公司,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股权转让价款800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假设1美元折合6.5元人民币。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问题(1):计算乙公司向SPV公司分配股息时应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  问题(2):计算乙公司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  问题(3):计算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商标使用费,咨询费,设计费应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  问题(4):指出乙公司上述对外支付的款项中,需要办理税务备案手续的项目有哪些?并说明理由。  问题(5):判断甲公司转让SPV公司的股权是否需要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 (1)应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1000×10%=100(万元)
  (2)乙公司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1000+800+5)÷(1+6%)×6% =102.17(万元)
  虽然甲公司并未派遣相关人员来中国提供相关服务,但由于服务接受方在中国境内,因此需要缴纳中国的增值税。
  (3)应扣缴企业所得税=1000÷(1+6%)×10%=94.34(万元)
  由于甲公司并未派遣相关人员来中国提供咨询服务和设计服务,因此劳务发生地不在中国,企业所得税的来源地不在中国,无需缴纳中国的企业所得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来源地,由于支付方在中国境内,因此需要缴纳中国的企业所得税。
  特别提示:
  第(2)问和第(3)问结合在一起,考核的关键点是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来源地与增值税的境内、境外的判断标准是不同的。
  (4)需要备案的项目有:分配股息、支付商标使用费、咨询费。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特定种类外汇资金,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设计费没有超过5万美元,无需进行税务备案。
  (5)需要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理由:根据《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间接转让中国居民股权等财产,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财产,需要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haiku.com/caiwukuaiji/419957.html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