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ABC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审计甲公司 2010年

admin2022-08-02  35

问题 甲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ABC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审计甲公司 2010年度至 2012年度的比较财务报表,委派 A注册会计师担任项目合伙人,B注册会计师担任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合伙人。相关事项如下:(1)审计业务约定书约定,审计费用为 200万元,甲公司应当在 ABC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后 10日内支付 70%审计费用,成功上市后 10日内支付其余 30%审计费用。(2)根据 ABC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的规定,B注册会计师对该项审计业务的总体质量负责。B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日前通过实施下列程序完成了项目质量控制复核:1)与项目合伙人讨论重大事项;2)复核财务报表和拟出具的审计报告;3)评价在编制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并考虑拟出具审计报告的恰当性。(3)B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工作底稿中就其执行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作出以下记录:1)会计师事务所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政策要求的程序均已实施;2)没有发现任何尚未解决的事项,使其认为审计项目组做出的重大判断和得出的结论不适当;3)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在审计报告日之前已完成。(4)A注册会计师由于事务繁忙,委托 B注册会计师代为复核甲公司下属重要子公司乙公司的审计工作底稿。(5)A注册会计师拟利用会计师事务所聘请的外部信息技术专家,对甲公司的信息系统进行测试。该信息技术专家不是项目组成员,不受 ABC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约束。(6)A注册会计师就一项疑难会计问题同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的技术部门和外部专家,得到的咨询意见存在分歧。A注册会计师决定采纳外部专家的意见,审计工作底稿中仅记录向外部专家咨询的情况。要求:针对上述第(1)至(6)项,逐项指出 ABC会计师事务所或其注册会计师的做法是否恰当。如不恰当,简要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 1.不恰当。付款安排表明 30%的审计费用实质是或有收费。
2.不恰当。该项业务的质量应当由项目合伙人(A注册会计师)负责。B注册会计师执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时还应当:复核选取的与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得出的结论相关的审计工作底稿。
3.恰当。
4.不恰当。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当保持客观性,在复核期间不以其他方式参与该业务。
5.恰当。
6.不恰当。审计项目组应当完整详细地记录咨询情况,包括向技术部门咨询的情况。审计项目组与技术部门之间存在意见分歧,应当予以解决。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haiku.com/caiwukuaiji/409807.html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