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以下称 A 公司)。2019 年 10 月间,A

资格题库2022-08-02  37

问题 A 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以下称 A 公司)。2019 年 10 月间,A 公司开始在上交所购买 B 上市公司(以下称 B 公司)的股票,至同年 11 月 15 日,已经持有 B 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4.85%。次日,A 公司再次买进 B 公司股票 3000 多万股,持有了 B 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15.5%。当日收市后,A 公司即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报告了持有 B 公司股票的情况,并通知了 B 公司,进行了公告。A 公司在公告中还称,不排除进一步增持 B 公司股份,达到控股 B 公司的目标。B 公司董事会对 A 公司持有该公司股票的合法性提出强烈的质疑,并声称将采取反收购措施,包括大量买进本公司股票,抬高其价位,以便大幅提高对 B 公司的收购成本,使之望而却步。之后 A 公司协议购买了 C 公司 50%的股份,C 公司是 B 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 B 公司 35%的股份)。A公司向 B 公司除 C 公司之外的全体股东发出收购其全部股份的要约,预定收购期限为 2019 年 12 月 10 日-2020 年 1 月 20 日,并对优先股与普通股股东提出不同的收购条件。2020 年 1 月 10 日,A 公司公告变更收购要约的条件,B 公司预受股东张某于 2020 年 1 月 15 日办理了撤回预受要约的手续。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A 公司是否遵守了持股披露原则?并说明理由。(2)B 公司是否可以采取其所称的反收购措施?并说明理由。(3)之后 A 公司协议购买了 C 公司 50%的股份,是否构成对 B 公司的收购?并说明理由。(4)A 公司是否需要向 B 公司除 C 公司之外的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并说明理由。(5)收购期限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若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是多久?(6)收购要约对优先股与普通股股东提出不同的收购条件,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7)2020 年 1 月 10 日,A 公司公告变更收购要约,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如果可以变更,是否可以降低收购价格?(8)B 公司股东张某于 2020 年 1 月 15 日办理了撤回预受要约的手续,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 (1)A 公司没有遵守持股披露原则。根据规定,当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 5%时,应当在 3 日内,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在此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每增加或减少 5%,应当按前述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内,也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所以 A 公司不能一次性持股达到 15.5%,而是持股到 5%以及之后增减 5%的时候就要进行披露。而 A 公司是直接持股了 15.5%,期间在达到 5%和增减5%时并没有披露。

(2)B 公司可以采取其所称的反收购措施。《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表决程序原则上应经股东大会决议,但也可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收购方式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3)构成对 B 公司的收购。根据规定,收购人通过获得上市公司母公司控制权,从而间接控制上市公司,这属于间接收购。题目中,A 公司取得 C 公司控制权,C 公司是 B 公司控股股东,因此构成对 B公司的间接收购。

(4)应当向 B 公司除 C 公司之外的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根据规定,收购人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的,应当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
(5)收购期限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 30 日,并不得超过 60 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锁定期是 18 个月。根据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
(6)要约对优先股与普通股股东提出不同的收购条件,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收购要约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但可以针对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提出不同的收购条件。
(7)①A 公司公告变更收购要约,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 15 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因此,在没有竞争要约出现的情况下,A 公司在要约期限届满前 15 日内变更要约的行为,不符合规定。
②不可以降低收购价格。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应当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并通知被收购公司,且不得存在下列情形:(1)降低收购价格;(2)减少预定收购股份数额;(3)缩短收购期限;(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8)B 公司股东张某于 2020 年 1 月 15 日办理了撤回预受要约的手续,符合规定。根据规定,预受,是指被收购公司股东同意接受要约的初步意思表示,在要约收购期限内不可撤回之前不构成承诺。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 3 个交易日前,预受股东可以委托证券公司办理撤回预受要约的手续。张某于 2020 年 1月 15 日撤回预受,是在“收购期限届满 3 个交易日前”,故符合规定。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haiku.com/caiwukuaiji/407497.html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