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吉服装是温州地区知名的服装品牌,美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吉集团)、温州美吉

admin2022-08-02  46

问题 美吉服装是温州地区知名的服装品牌,美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吉集团)、温州美吉集团工业园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区公司)、温州美吉服装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销售公司)、温州美吉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服装公司)四企业长期经营服装业务,且服装业务一直经营良好。但因盲目扩张,投资了并不熟悉的造船行业,2017 年受整体经济下行影响,不但导致投入造船业的巨额资金血本无归,更引发了债务人的银行信用危机。2017 年 10 月 9 日,除服装公司外,其余三家公司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温州中院)申请破产重整。2018 年 2 月 27 日,温州中院裁定受理美吉集团、园区公司、销售公司三家企业的重整申请,并根据企业关联程度较高的情况,决定指定同一管理人。在选择管理人时,A 会计师事务所和 B 律师事务所均具备资质,且两家事务所请求联合担任该破产重整案件的管理人,温州中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2018 年 6 月 20 日,管理人请求温州中院将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 6 个月,法院裁定准许。2019年 1 月 27 日,服装公司亦进入重整程序。由于四企业存在人格高度混同的情形,符合合并重整的基础条件,且合并重整有利于公平清偿债务,符合《破产法》的立法宗旨。温州中院在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四企业合并重整的基础上,经过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管理人提出的实质合并重整申请予以准许。随后管理人制定整体性的重整计划草案,并在债权人会议表决的过程中获得了绝大部分债权人的认可,仅出资人组部分股东不同意。经与持反对意见的股东沟通,其之所以反对主要是对大股东经营决策失误有怨言,对重整计划本身并无多大意见。2019 年 3 月 17 日,温州中院强制裁定批准该重整计划草案。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温州中院准许 A 会计师事务所和 B 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该重整案件管理人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2)温州中院准许管理人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期限延长 6 个月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3)温州中院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方式审理四企业重整案件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4)温州中院强制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做法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5)若在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因出现国家政策调整导致原重整计划无法执行的,债务人或管理人该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 (1)符合规定。根据《破产审判会议纪要》的规定,两家以上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请求联合担任同一破产案件管理人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自愿协商、优势互补、权责一致要求且确有必要的,可以准许。
(2)不符合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 6 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 3 个月。
(3)符合规定。根据《破产审判会议纪要》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应当尊重企业法人人格的独立性,以对关联企业成员的破产原因进行单独判断并适用单个破产程序为基本原则。当关联企业成员之间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时,可例外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方式进行审理。

(4)符合规定。根据《破产审判会议纪要》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审慎适用强制批准权。确需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草案除应当符合企业破产法第 87 条第 2 款规定外,如债权人分多组的,还应当至少有一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且各表决组中反对者能够获得的清偿利益不低于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利益。本案中,重整计划已获得了绝大部分债权人的认可,持反对意见的股东之所以反对主要是对大股东经营决策失误有怨言,对重整计划本身并无多大意见。故温州中院强制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做法符合规定。
(5)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以申请变更重整计划一次。债务人应严格执行重整计划,但因出现国家政策调整、法律修改变化等特殊情况,导致原重整计划无法执行的,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以申请变更重整计划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同意变更重整计划的,应自决议通过之日起 10 日内提请人民法院批准。债权人会议决议不同意或者人民法院不批准变更申请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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