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份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 甲系A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

admin2022-08-02  32

问题 A股份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 甲系A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为35%。乙持有A公司股份192万股。2019年8月20日,乙听到A公司欲进行产业转型的传闻,遂通过电话向A公司提出查阅董事会近一年来历次会议决议的要求。次日,A公司以乙未提出书面请求为由予以拒绝。同年9月30日,A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如下决议:(1)公司变更主营业务,出售下属工厂;(2)授权董事会适时增持B上市公司(简称B公司)的股份,使 A公司持有的B公司股份从3%增至30%。此时,C有限责任公司(简称C公司)持有B公司5%的股份,而 甲则持有C公司51%的股权。在股东大会上,乙对两项决议均投反对票。10月11日,乙要求A公司回购其股份,遭拒绝。 丙持有B公司51%的股份。2019年10月12日,A公司与丙商谈收购丙所持B公司股份事宜。自10月15日起,B公司股价连续两日涨停。B公司遂披露公司控股股东正在商谈股份转让事宜,但未有实质性进展。10月25日,A公司宣布将依据与丙签订的协议从丙处收购B公司22%的股份,另再通过要约收购方式增持B公司20%的股份。10月26日,A公司发布《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宣布拟向B公司所有股东要约收购20%的股份,支付方式为A公司持有的另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乙就此向中国证监会举报,认为A公司应向B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同时认为要约收购的价款支付应当采用现金方式。中国证监会接到举报后未采取行动。11月20日,A公司正式发布要约。要约期满,预受要约的股份达到B公司股份总额的30%。收购顺利完成。2020年6月10日,因流动资金紧张, A公司向C公司卖出所持的B公司部分股份,获利800万元。此举引发B公司股价下挫。6月13日,乙向中国证监会举报,认为收购人收购的股份在规定期限内不得转让。中国证监会亦未采取行动。7月2日,乙向B公司董事会书面提出,A公司转让B公司股份所得 800万元利润,应归B公司所有。2020年12月,A公司继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购买B公司5%的股份,乙继续举报,认为A公司应当向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证监会仍未予理会。根据上述条件回答下面问题:(1)A公司拒绝乙查询董事会会议决议之请求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2)A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回购乙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并说明理由。(3)B公司在本公司股价连续两日涨停的情况下,是否有义务披露尚在进行中的收购谈判事项?并说明理由。(4)A公司能否通过协议收购方式,一次性向丙收购其所持有的B公司27%的股份?并说明理由。(5)乙关于A公司应向B公司全体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全部股份的要约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6)乙关于A公司的要约收购价款应当用现金支付的观点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7)A公司拟要约收购B公司股份总额的20%,而实际预受要约的股份达到了总额的30%,A公司应如何处理?(8)乙认为A公司向C公司卖出所持B公司部分股份违反相关规定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9)乙关于A公司向C公司卖出B公司部分股份所得利润应归B公司所有的观点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10)2020年12月,A公司继续购买B公司5%的股份,是否应当向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 (1)A公司拒绝乙查询董事会会议决议的 理由不成立。根据公司法律制度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决议,但并未要求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2)A公司 有权拒绝回购乙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股份有限公司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只限于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情形,不包括转让主要资产。
(3)B公司在本公司股价连续两日涨停的情况下, 有义务披露尚在进行中的谈判。根据证券法律制度规定,在上市公司证券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时,公司必须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等信息。
(4)A公司 不能通过协议收购方式,一次性向丙收购其所持有的B公司27%的股份。A公司和C公司同受甲控制,又都投资于B公司,在上市公司收购中属于 一致行动人,其所持有的B公司股份应合并计算,即8%。根据证券法律制度规定,在此情况下A公司最多只能向丙协议收购B公司22%的股份,其余部分必须以要约收购的方式进行,除非获得证监会对要约收购义务的豁免。
(5)乙关于A公司应向B公司全体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全部股份的要约的 主张不成立。根据证券法律制度规定,在持股比例达到30%并继续增持股份时,投资者可以选择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6)乙关于A公司的要约收购价款应当用现金支付的 观点不成立。根据证券法律制度规定,收购上市公司时,收购人可以采用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方式。
(7)根据证券法律制度规定,收购期限届满,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预定收购数量时,收购人A公司应当 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
(8)乙认为A公司向C公司卖出所持B公司部分股份违反相关规定的 理由不成立。根据证券法律制度规定,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18个月的限制。
(9)乙关于A公司向C公司卖出B公司部分股份所得利润应归B公司所有的 观点成立。根据证券法律制度规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股份在买入6个月内卖出,由此获得的收益归该公司所有。由于要约收购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故要约期满、A公司收购完成的时点不会早于2019年12月20日。2020年6月10日距该时点 不足6个月。
(10)A公司不必向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根据规定,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的,可以免于提出豁免申请直接办理股份转让及过户。本案中,A公司与C公司共同持有的B公司股份已经达到50%,继续购买5%的股份并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因而无需通过要约收购的方式。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haiku.com/caiwukuaiji/407211.html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