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向B公司购买一批货物,A公司于2月10日签发一张见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

资格题库2022-08-02  19

问题 A公司向B公司购买一批货物,A公司于2月10日签发一张见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3月5日B公司向甲银行提示承兑并于当日获得承兑。 3月10日B公司在与C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承兑后的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3月20日C公司为支付货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同时在汇票的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3月30日D公司为支付租金,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E公司要求D公司提供担保,D公司找乙公司做保证人。乙公司与E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约定,乙公司就D公司对E公司承担的票据责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乙公司未在汇票上记载有关保证事项,亦未签章。 4月6日,持票人E公司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D公司在背书转让时未记载背书日期”为由拒绝付款。 E公司于4月7日取得“拒付理由书”,于4月12日向D公司、C公司、B公司、A公司和乙公司同时发出追索通知,追索金额包括汇票金额100万元、逾期付款利息及发出追索通知的费用合计102万元。 对E公司的追索,D公司以其未在法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丧失追索权为由拒绝承担责任;C公司以自己在背书时曾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承担责任;B公司以追索金额超出汇票金额为由拒绝承担责任;A公司以B公司交货不合格为由拒绝承担责任。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关系图:(1)甲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2)D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3)C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4)B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5)A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6)如E公司于4月20日才向甲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付款,能否向D公司行使追索权? 甲银行的票据责任能否免除? 并说明理由。(7)E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能否依保证合同要求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并分别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 (1)甲银行拒绝付款的 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背书日期作为相对应记载事项,如果未在汇票上记载,并不影响汇票和背书的效力(背书日期如未记载,则视为汇票到期日前背书)。(2)D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规定,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的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如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因 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 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 承担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3)C公司的 主张成立。根据规定,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如其后手再背书转让,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4)B公司的主张 不能成立。根据规定,追索金额包括: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②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5)A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规定,票据的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A公司不得以自己与B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E公司。(6)① E 公司不能向D公司行使追索权。根据规定,如果持票人不按照法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在本题中,该汇票的到期日为4月5日,持票人应在4月15日前向承兑人提示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② 甲银行的票据责任不能免除。根据规定,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免除,经作出说明后,承兑人仍要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7)① E 公司不能要求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因此E公司不能要求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②E公司 可以根据保证合同要求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规定,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虽然不属于票据保证,但可以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题目中乙公司与E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因此E公司可以让乙公司承担合同中的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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