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1日,甲商场与乙公司接洽购买彩电、冰箱和早餐机若干。同年4月1日,

免费题库2022-08-02  44

问题 2020年3月1日,甲商场与乙公司接洽购买彩电、冰箱和早餐机若干。同年4月1日,两公司签订了三份买卖合同。合同均约定,乙公司先交货,甲商场在收到货物后1个月内支付首付款20%; 余款甲商场分8个月,每月支付10%。合同约定检验期为 收到货物后2个月。因为疏忽,彩电和冰箱买卖合同没有约定交货地点,只有早餐机买卖合同中特别注明, 早餐机需在5月5日前到货,专为甲商场5月5日周年庆促销订购。为担保甲商场按期付款,A公司以保证人身份 在该买卖合同上签字,未单独签订保证合同。 4月20日,乙公司准备发货时, 甲商场的竞争对手告知乙公司,甲经营状况不佳将要破产。乙公司随即暂停发运,并电告甲商场暂停发货原因。甲商场告知乙公司:本商场经营正常,货款已备齐,且已有担保,乙应尽快履行合同,否则追究违约责任。2020年5月1日,乙公司向甲商场发货,由B运输公司运输并预付了全部运费。运输途中,因 山体滑坡,彩电全部报废,冰箱和早餐机的运输未受影响,于5月6日抵达甲商场。甲商场 拒绝支付彩电的价款,乙公司因此向B公司要求退还所支付的彩电的运费。同时,甲商场提出因错过了5月5日周年庆活动, 早餐机退货。乙公司拒绝。7 月10日,甲商场发现部分冰箱制冷效果有问题,要求乙公司予以更换,乙公司也拒绝。 甲商场采购经理李某长期负责家电采购,9月3日,到丙空调公司采购空调。丙公司销售经理王某与李某熟识,为方便销售,丙公司交给王某大量 盖了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王某因多年未升职,已于2020年9月1日辞职。9月3日,正逢李某前来洽谈,李某不知王某辞职,与对方签订购买空调100台,总价款50万元的合同。王某收取首付款之后,不知所踪。甲商场要求丙公司交货,丙公司才得知此事。 认为王某已经辞职,与自己无关。2020年11月2日,由于甲商场 连续3个月未付冰箱价款, 经催告后仍未支付,乙要求甲一次性支付到期和未到期的全部冰箱价款。甲认为乙无权要求支付尚未到期的20%价款,并拒绝支付任何款项;乙遂要求A公司承担保证责任。A公司予以拒绝,理由有二:第一,自己仅在买卖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既无具体的保证条款,亦无单独的保证合同,因此保证关系不成立;第二,即使保证成立,因未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所成立的也只是一般保证,乙不应在人民法院执行甲的财产之前要求自己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以下问题: (1)乙公司暂停发货是否有法律依据?(2)甲商场能否拒绝支付彩电价款? 并说明理由。(3)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B公司退还所支付的彩电的运费?(4)甲商场是否有权要求将早餐机退货?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更换制冷效果有问题的冰箱? 并分别说明理由。(5)甲商场是否有权要求丙公司交货?并说明理由。(6)甲关于乙无权要求支付尚未到期的20%价款的主张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7)A与乙之间的保证关系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8)A公司关于保证形式为一般保证的主张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 (1)本题考核不安抗辩权。乙公司暂停发货没有法律依据。根据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在本题中,乙公司并没有确切证据证明甲商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而且该笔货款已有担保,因此,乙公司暂停发货没有法律依据。
(2)本题考核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甲商场不能拒绝支付彩电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本案中,甲乙没有约定交货地点,乙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B公司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甲商场承担,甲商场应当支付价款。
(3)本题考核货运合同承运人的赔偿责任。有权。根据规定,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本案中,货物因不可抗力灭失,乙公司有权要求运输公司退还所支付的彩电的运费。
(4)本题考核合同的法定解除和标的物的检验。 第一,甲商场有权要求将早餐机退货。根据规定,一方迟延履行或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本题中,甲商场明确告知乙公司早餐机是用于5月5日商场周年庆促销,必须在5月5日前到货,但乙公司迟延履行,5月6日才将货送到,导致甲商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第二,甲商场无权要求乙公司更换制冷效果有问题的冰箱。根据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本题中,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为2个月。冰箱于5月6日抵达甲商场,7月10日,商场才要求乙公司更换,已经超过约定的检验期。
(5)本题考核表见代理。有权。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6)本题考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甲关于乙无权要求支付尚未到期的20%价款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乙未支付的到期价款为30%,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已经超过总价款五分之一。
(7)本题考核保证合同。 A与乙之间的保证关系成立。根据规定,主合同中虽无保证条款,亦未另行订立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即成立。
(8)本题考核保证方式。 A 公司关于保证形式为一般保证的主张成立。根据规定,当事人未就保证方式作出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认定为一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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