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为主板上市公司,股本总额4亿股。2019年1月3

练习题库2022-08-02  23

问题 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为主板上市公司,股本总额4亿股。2019年1月3日,甲公司拟通过发行新股或发行优先股的方式融资。甲公司最近3年连续盈利,可分配利润分别为2200万,2400万和2600万。甲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累计达到530万。甲公司董事会拟定的发行方案如下:方案一,公开发行新股5000万股,发行价格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方案二,向公司原股东乙公司和其他外部投资者分别非公开发行新股1亿股,其中包括某信托公司管理的一个信托产品,本次发行的新股后乙公司将持有甲公司股份56%,乙公司承诺发行结束后12个月内不转让,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础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75%。 方案三,公开发行优先股2.2亿股,发行价格为5元每股,第一年股息率为6%,后面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适当调整,如果当年利润较多,优先股股东在分配利润后还可以与普通股股东一起分配利润;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扩建一条生产线。公司财务顾问认为上述三个发行方案都存在一定问题,最后决定采取方案二,对其中有问题的地方进行调整。2019年1月18日,甲公司通知全体股东,将于2019年2月5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调整后的发行方案进行表决。2019年1月28日,分别持有公司股份1%和2%的股东张某和李某联合向董事会提出要求在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一项表决事项,罢免董事吴某,理由是吴某未经同意私自将公司资金借给其关联企业。董事会收到该提议后未将其列入临时股东大会表决事项。2月5日,临时股东大会如期召开,出席会议股东持股3.6亿股,包括乙公司在内共持有2.5亿股的股东表决通过了该股份发行事项。张某认为关联股东未回避表决属于股东大会决议撤销之诉的事由,于2019年4月2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2月5日临时股东大会非公开发行新股的决议。 甲公司控股的子公司丙公司为科创板上市公司,丙公司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1.5亿元。丙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作出决议,隐瞒公司董事张某因挪用公司财产数额巨大无法归还,导致公司重大损失正被立案侦查的情况,公开发行新股2000万股,每股价格5元。 投资者李某等1000余人认购了该发行的新股并一直持有,直至证监会对丙公司欺诈发行的情况立案调查,李某等投资者持有的每股损失高达2元。李某等投资者向丙公司所在地的广州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公司赔偿损失,并要求丙公司的控股股东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甲公司认为丙公司欺诈发行与自己无关,拒绝承担责任。经查,丙公司董事长于某系甲公司委派,于某在丙公司的决策主要由甲公司董事会决议,于某在丙公司董事会上授意公司相关人员封锁董事张某挪用公司资金的消息。决议,于某在丙公司董事会上授意公司相关人员封锁董事张某挪用公司资金的消息。 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以下问题: (1)甲公司是否符合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发行方案一存在哪些问题?分别说明理由。(2)公司定向发行的发行方案二存在哪些问题?(3)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方案三存在哪些问题?(4)股东张某和李某是否有资格向董事会提出临时提案?董事会收到该提议后未将其列入临时股东大会表决事项是否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5)张某请求撤销2月5日临时股东大会非公开发行新股的决议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并说明理由。(6)李某等投资者能否要求甲公司对丙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 (1)第一,甲公司不符合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甲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分配的利润未达到公司最近三年所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最近三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分别为:2200万,2400万和2600万,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应该是(2200+2400+2600)/3 х 30%=720万。但公司近3年现金分配的利润只有530万。 第二,该发行方案中,股票发行价格存在问题,主板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曰的均价。
(2)第一,发行对象不符合规定,包括某信托公司管理的一个信托产品,根据规定,信托公司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第二,乙公司取得本次发行的新股后将取得对甲公司56%的股份, 乙公司承诺发行结束后12个月内不转让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以下主体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通过认购取得实际控制权的,战略投资者。第三, 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础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75%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
(3)第一,公开发行优先股2.2亿股,不符合规定,公司发行优先股的数量不能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公司普通股只有4亿股; 第二,发行价格为5元每股,第一年股息率为6%,不符合规定,公司发行优先股要求公司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能够支付公司优先股1年的股息,按照该发行数量和金额,优先股1年的股息为6600万,公司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为(2200+2400+2600)/3=2400万元,达不到发行要求。 第三,采用浮动股息率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公司,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规定采取固定股息率。在本题中,根据盈利情况调整股息率的做法不符合规定; 第四,优先股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还可以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公司,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第五,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扩建一条生产线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其普通股为上证50指数成份股;(2)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3)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的,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或者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可公开发行不超过回购减资总额的优先股。该公司普通股并非上证50指数成份股,公开发行有限股募集的资金就应当只能用于(2)(3)两项用途。
(4)第一,张某和李某有资格向董事会提出临时提案,根据规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向董事会提出临时提案,张某和李某合计持股比例达到3%的要求。 第二,董事会收到提案后 未将其列入临时股东大会表决事项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向董事会提出临时提案,董事会收到后2日内通知全体股东,张某和李某1月28日提出提案,距离2月5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已不足10日,董事会有权拒绝。
(5)不能得到法院支持。根据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决议作出之日是2月5日,请求撤销之日是4月29日,超过了60天。
(6)可以。根据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案中,丙公司的控股股东对此是有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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