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上市公司。2019年5月,以甲公司董事长为首的8名董事和高管所持公司股票

资格题库2022-08-02  30

问题 甲公司为上市公司。2019年5月,以甲公司董事长为首的8名董事和高管所持公司股票的限售期到期。2019年5月底,农业农村部向社会通报猪瘟疫情。6月5日,财经媒体大同财经发布新闻报道称,甲公司正在与某科研机构合作研发“可有效预防非洲猪瘟的疫苗”。当日,甲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明显上涨。 6月18日,甲公司发布重大合同公告,声称公司研发的 兽用疫苗注射液将投入产业化生产,对猪瘟的预防率达到100%,并将给公司带来显著业绩增长;当日,甲公司股票涨停,交易量显著增多,8名董事和高管各自售出部分股票。6月19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公告称“目前尚未有任何猪瘟商品化疫苗获批或上市,且目前尚无预防率为100%的猪瘟疫苗”。证券交易所亦于同日就甲公司6月18日披露的公告向甲公司发出问询函。甲公司回复称,6月18日的公告 误将“兽用注射液”写成“兽用疫苗注射液”。当日,甲公司股票跌停2020年2月4日,甲公司发布公告称:因公司涉嫌证券违法行为,证监会决定对甲公司立案调查。 投资者李某于 2019年6月5日买入甲公司股票, 于2019年6月19日卖出。投资者赵某于 2019年6月18日买入甲公司股票,并一直持有。投资者孙某于 2019年6月3日买入甲公司股票,于 2020年3月陆续卖出。 2020年5月,李某、赵某和孙某分别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要求甲公司及其董事、高管赔偿投资损失。李某向人民法院主张: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9年6月5日。孙某向人民法院主张: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20年2月4日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告之日。 人民法院查明:公司股票价格自2019年6月19日跌停后,一直处于相对低位;2020年2月4日公司股价没有明显下跌。人民法院 将2019年6月19日认定为虚假陈述揭露日,并驳回李某和孙某的起诉。 在赵某提起的诉讼中,甲公司董事长等人提出:虚假陈述行为人是甲公司, 公司董事和高管不应该作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的共同被告。证监会在调查中发现:甲公司8名董事和高管在6月初向交易所报备减持计划的同时, 授意大同财经记者袁某发布公司研发“非洲猪瘟疫苗”的新闻,有证据表明袁某应当知道该新闻是不真实的。稽查人员认为: 甲公司8名董事和高管的行为构成操纵市场;袁某也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袁某辩称: 他不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其作为记者有权进行财经新闻报导,没有义务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因此没有违反证券法。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6月18日的公告构成哪些类型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并分别说明理由。(2)甲公司董事长关于“公司董事和高管不应该作为共同被告”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3)李某关于“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9年6月5日”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4)法院将2019年6月19日认定为虚假陈述揭露日,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5)法院认可投资者赵某的原告资格,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6)甲公司董事和高管的行为是否构成操纵市场?并说明理由。(7)袁某关于“他不是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义务核实信息的真实性”的辩解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 1.甲公司6月18日的公告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的 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对所披露内容进行不真实记载,应当认定构成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其他信息发布渠道、载体,作出不完整、不准确陈述,致使或者可能致使投资者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的,应当认定构成所披露的信息有误导性陈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甲公司6月18日的公告将“兽用注射液”写成“兽用疫苗注射液”,是不真实记载且严重误导投资者。
2.甲公司董事长关于“公司董事和高管不应该作为共同被告”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因此公司董事和高管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李某关于“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9年6月5日”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对于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等积极虚假陈述行为,虚假陈述实施日即信息披露的公布日,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虚假陈述文件的日期。在本案中,信息披露义务人是甲公司,甲公司于6月18日发布重大合同公告,该日即为甲公司实施虚假陈述的日期。
4.法院将2019年6月19日认定为虚假陈述揭露日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只要交易市场对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权威媒体刊载的揭露文章等信息存在着明显的反应,应认定市场已经知悉虚假陈述,即已经被揭露。题目中6月19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公告、证交所询证导致甲公司股票跌停,这属于揭露日。(或答:虚假陈述被揭示的意义在于其对证券市场发出了一个警示信号,提醒投资者重新判断股票价值,进而对市场价格产生影响。市场在2019年6月19日对农业农村部的公告有明显反应,6月19日被认定为虚假陈述揭露日符合法律规定。)
5.法院认可投资者赵某的原告资格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投资者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且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即推定投资者的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虚假陈述实施日是2019年6月18日,赵某于当日买入后一直持有,符合有关原告资格的规定。
6.甲公司董事和高管的行为构成操纵市场。根据规定,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属于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在本案中,甲公司高管授意袁某发布虚假信息,误导市场,致使6月18日当日股票涨停,影响了证券交易价格,该行为构成 《证券法》规定的操纵市场。
7.袁某的辩解不成立。根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即使不是信息披露义务人,也有义务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信息为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时,不予传播。袁某明知不真实而发布新闻报道,属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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