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获悉乙医院欲购10台呼吸机,遂于 2017年6月3日向乙医院发出要约函,称

考试题库2022-08-02  34

问题 甲公司获悉乙医院欲购10台呼吸机,遂于 2017年6月3日向乙医院发出要约函,称愿以30万元的总价向乙医院出售呼吸机10台,乙医院须先支付定金5万元,货到后10日内支付剩余货款, 质量保证期为5年。2017年7月6日,乙医院获知信件内容,并于同日向甲公司发出 传真表示同意要约, 但同时提出:总价降为28万元,2017年9月5日前交付全部货物,我方于2017年10月10日前支付剩余货款;任何一方未按约履行,均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 次日,甲公司回复传真表示同意。双方未约定货物交付地点及方式。 2017年7月29日,乙医院向甲公司支付定金5万元。次日,甲公司将呼吸机 交付承运人丙公司。 2017年8月10日,乙医院收到8台呼吸机,且其中2台存在瑕疵: 1台外观有轻微划痕,1台严重变形无法正常使用。经查,甲公司漏发1台,实际只发了9台, 运输途中遇山洪突然暴发被洪水冲走1台,2台呼吸机的瑕疵系因甲公司员工不慎碰撞所致。2017年10月13日,乙医院要求甲公司另行交付4台呼吸机,否则将就 未收到的2台呼吸机以及 存在瑕疵的2台呼吸机部分解除合同,并要求甲公司 支付违约金5万元, 同时双倍返还定金。甲公司要求乙医院支付剩余货款23万元,并告知乙,甲公司之前委托丁公司保管1台全新呼吸机,已通知丁公司向乙医院交付以补足漏发的呼吸机,其余则未作出回应。乙医院表示同意接收丁公司交来的呼吸机。甲公司交付乙医院的呼吸机中有1台一直未启用。 直至2019年12月6日启用时,乙医院才发现该台呼吸机也因质量瑕疵无法使用,遂向甲公司主张赔偿,甲公司拒绝。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与乙医院的买卖合同何时成立?并说明理由。(2)乙医院是否有权就外观有划痕和严重变形无法使用的呼吸机部分解除合同?并分别说明理由(3)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丙公司赔偿被洪水冲走的呼吸机?并说明理由。(4)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乙医院支付被洪水冲走呼吸机的价款?并说明理由。(5)乙医院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同时支付违约金和双倍返还定金?并说明理由。(6)甲公司通知丁公司向乙医院交付呼吸机,是否构成甲公司向乙医院的交付?并说明理由。(7)乙医院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就2019年12月6日发现的呼吸机质量瑕疵进行赔偿?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 1.甲公司与乙医院的买卖合同在2017年7月7日成立。根据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题目中,甲公司于2017年6月3日发出的函件是要约,乙医院7月6日的回复对该要约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属于新要约;次日(7月7日),甲公司回复传真表示同意,这是承诺。承诺到达生效,承诺生效则合同成立。
2.乙医院无权就外观有划痕的呼吸机解除合同,有权就严重变形无法使用的呼吸机解除合同。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合同,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外观有划痕不影响使用,可以实现合同目的,不能解除合同;严重变形无法使用的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解除合同。而且数物分离不影响其他物的价值,因此是只就严重变形无法使用的呼吸机解除合同。
3.甲公司无权要求丙公司赔偿被洪水冲走的呼吸机。根据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题目中是洪水导致呼吸机灭失,属于不可抗力,承运人丙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4.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医院支付被洪水冲走呼吸机的价款。根据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题目中没有约定交付地点,那么甲公司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丙公司后,由买受人乙医院承担风险,因此损失是乙医院承担,乙医院需要向甲公司支付该台呼吸机的价款。
5.乙医院无权要求甲公司同时支付违约金和双倍返还定金。根据规定,在同一合同中,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在一方违约时,当事人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不能同时要求适用两个条款。
6.甲公司通知丁公司向乙医院交付呼吸机,构成甲公司向乙医院的交付。根据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
7.乙医院有权要求甲公司就2019年12月6日发现的呼吸机质量瑕疵进行赔偿。根据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题目中约定质量保证期是5年,此时还在质量保证期内,甲公司应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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