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真题)2017 年 2 月 10 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

练习题库2022-08-02  46

问题 (2017年真题)2017 年 2 月 10 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 50 万元的商业汇票,以支付所欠货款。汇票到期日为 2017 年 8 月 10 日。A 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票面上签章。 3 月 10 日,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用于支付装修工程款,并在汇票上注明:“票据转让于工程验收合格后生效。”后丙公司施工的装修工程因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未能通过验收。 4 月 10 日,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用于支付房屋租金。丁公司随即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用于购买办公设备,并在汇票背书人栏内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5 月 10 日,戊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庚公司,用于支付咨询服务费用,但未在汇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庚公司名称。庚公司因发现汇票上有“不得转让”字样,遂要求戊提供担保,戊找自己的子公司 B 公司提供保证,B 公司与庚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该保证合同约定,B 公司就戊公司对庚公司承担的票据责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 B 公司未在汇票上记载任何内容,亦未签章。8 月 15 日,庚公司持该汇票向 A 银行提示付款。A 银行以庚公司名称未记载于汇票被背书人栏内为由拒付。庚公司在汇票被背书人栏内补记本公司名称后,再次向 A 银行提示付款。A 银行以自行补记不具效力为由再次拒付。庚公司向乙、丙、丁、戊、B 公司追索,均遭拒绝。其中,丙公司的拒绝理由是,丁公司在汇票背书人栏内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乙公司的拒绝理由是,丙公司的装修工程未通过验收,不符合乙公司在汇票上注明的转让生效条件。 关系图: B(保证) 甲 —— 乙 —— 丙 —— 丁 —— 戊 —— 庚 A 银行承兑 有抗辩事由 禁转背书 未记载庚 (1)A 银行第一次拒付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2)A 银行第二次拒付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3)丙公司拒绝庚公司追索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4)乙公司拒绝庚公司追索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5)庚公司能否向 B 公司行使票据上的追索权?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 1.第一次拒付理由成立。根据规定,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因此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的,付款人可以拒绝付款。
2.第二次拒付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丙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题目中,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是丁,丁可以对庚拒绝付款;而丙是不能以此为由拒绝付款的
4.乙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但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乙公司对丙公司有抗辩事由,但不得以此对抗庚公司。
5.庚公司不能向 B 公司行使票据上的追索权。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办理票据保证手续时,应在票据上记载保证文句并由保证人签章。B 公司未在票据上记载任何内容,亦未签章,其行为不构成票据保证,B 公司不属于票据债务人,故庚公司不能向其行使票据上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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