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真题)2014 年 5 月 8 日,丙公司通知大华公司和上海证券交易

admin2022-08-02  33

问题 (2014年真题)2014 年 5 月 8 日,丙公司通知大华公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时发布公告,称其已于 4 月 27 日与大华公司的股东丁达成股权转让协议,拟收购丁持有的大华公司 7%的股权。甲(一年前就持有大华公司股份 31%的股东)宣布将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持大华公司不超过 2%的股份。 某媒体经调查后披露,丙与乙共同设有一普通合伙企业(乙已经持有大华公司 25%的股份)。因此,丙与乙构成一致行动人,丙在收购丁持有的大华公司 7%的股权时必须采取要约收购方式。 问:(1)有关媒体关于丙与乙构成一致行动人的说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有关媒体关于丙在收购丁所持大华公司 7%的股权时必须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说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3)甲增持大华公司 2%股份是否必须采取要约收购方式?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 1.有关媒体关于丙与乙构成一致行动人的说法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当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关系时,可以推定为一致行动人。
2.有关媒体关于丙在收购丁所持大华公司 7%的股权时必须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说法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所持有的股份。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 30%时,继续收购的,应当采取要约收购方式。乙已经持有大华公司 25% 的股份,丙协议购买将获得 7% 的股份,合计将超过 30%。
3.甲增持大华公司 2%的股份无需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甲持有大华公司的股份超过 30%,且距离增持之时已超过 1 年;其在 12 个月内增持的股份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2% 时,豁免发出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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