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 年 8 月,西电公司上市。2010 年 6 月 2 日,西电公司发布公

admin2022-08-02  44

问题 2009 年 8 月,西电公司上市。2010 年 6 月 2 日,西电公司发布公告;2010 年 7 月 16 日,中国证监会宣布:西电公司的前述公告构成虚假陈述。李某在西电公司股票上市日购买了该公司的股票 1 万股,于 2010 年 5 月 31 日全部卖出,亏损 5000 元;赵某于 2010 年 6 月 30 日买入西电公司股票 2 万股,于 7 月 19 日卖出,亏损 3 万元。李某和赵某于 2010 年 8 月 2 日分别向法院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要求西电公司、F 证券公司、G 律师事务所、董事长张某和独立董事钱某赔偿其因违法行为遭受的投资损失。 经查:F 证券公司和 G 律师事务所在核查西电公司股权事项时,认真调阅了公司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等资料,均未发现 B 公司虚假陈述的事实,也未从西电公司和其他方面获悉该事实。钱某自 2009 年 12 月起一直担任西电公司独立董事,在 2010 年 6 月 2 日西电公司公告前,其对西电公司所公告的事项并不知情。 问: (1)李某和赵某各自在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中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并分别说明理由。 (2)F 证券公司、G 律师事务所和独立董事钱某是否应当对因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分别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 (1)①李某的请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根据规定:被告举证证明原告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题目中,揭露日为 2010年 7 月 16 日,李某卖出股票的时间发生在揭露日之前,因此,其投资损失与西电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民事赔偿请求不能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
②赵某的请求可以得到法院支持。其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前买入股票,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后卖出股票,并受有亏损,可以推定投资损失与西电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2)F 证券公司、G 律师事务所、独立董事钱某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规定,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承销的证券公司、提供服务的机构等对前款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在本题中,上述三主体经查没有过错,应予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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