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是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任职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指示公司会计将

练习题库2022-08-02  39

问题 刘某是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任职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指示公司会计将资金借贷给一家主要由刘某的儿子投资设立的乙公司。对此,持有公司股权0.5%的股东王某认为甲公司应该起诉乙公司还款,但公司不可能起诉,王某便自行直接向法院对乙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A.王某持有公司股权不足1%,不具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B.王某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必须先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提出请求C.王某依法起诉时应以甲公司的名义起诉,但无需甲公司盖章或刘某签字D.王某依法起诉时应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但诉讼请求应是将借款返还给甲公司

选项 A.王某持有公司股权不足1%,不具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
B.王某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必须先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提出请求
C.王某依法起诉时应以甲公司的名义起诉,但无需甲公司盖章或刘某签字
D.王某依法起诉时应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但诉讼请求应是将借款返还给甲公司

答案 BD

解析 (1)选项A错误: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没有持股比例和持股时间的要求,即任何一个股东均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因此,本题中,王某有股东代表诉讼资格。 (2)选项B正确:根据规定,董监高之外的其他主体侵害公司利益时,股东应首先书面请求董事会或监事会起诉,只有董事会或监事会拒绝起诉,或者怠于起诉,或者情况紧急时,才能由股东提起代表诉讼。 (3)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股东提起代表诉讼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而非公司的名义。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司利益,故本题中,王某的诉讼请求是将借款返还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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