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12日,甲医院向乙公司承租呼吸机10台,双方签订书面合同,约定:

考试题库2022-08-02  34

问题 2018年10月12日,甲医院向乙公司承租呼吸机10台,双方签订书面合同,约定:租期3个月,每台租金1万2千元,全部租金12万元于租期届满时一次性支付。双方未约定租赁期间的维修事项。2018年11月11日,1台呼吸机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出现故障,无法继续使用。甲医院要求乙公司维修,乙公司提出,呼吸机由甲医院使用,应当由甲医院负责维修。此后,该故障机因未得到维修而一直处于闲置状态。2018年11月23日,甲医院将其承租乙公司的2台呼吸机转租给丙医院,租期1个月。乙公司于次日知悉,当即表示呼吸机不得转租,并要求甲医院取回,否则将收回这2台呼吸机。为避免纷争,甲医院不得不从丙医院将转租的呼吸机取回,但是,因丙医院操作不当,其中1台损坏。甲医院将损坏的呼吸机修好后,又要求乙公司支付维修费,乙公司拒绝。2018年11月28日,甲医院向丁公司以融资租赁的方式承租呼吸机5台,租期1年,双方未约定租赁期间的维修以及租期届满呼吸机的归属等事项。为防止与乙公司的呼吸机混淆,5台呼吸机上均贴有“本呼吸机租自丁公司”的明显标识。2019年1月11日,甲医院与乙公司的租赁合同期间届满,但乙公司未与甲医院联系,甲医院遂继续使用呼吸机。2019年2月11日,乙公司要求甲医院返还呼吸机并要求支付4个月的租金。2019年1月15日,丁公司租给甲医院的2台呼吸机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出现故障,甲医院要求丁公司维修,丁公司拒绝。2019年3月29日,丙医院再次要求甲医院支援呼吸机。甲医院遂将丁公司的2台呼吸机以市价出售给丙医院并交付。2019年11月27日,融资租赁期届满,丁公司要求甲医院返还呼吸机。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乙公司是否有义务维修出现故障的呼吸机?并说明理由。(2)乙公司知悉甲医院向丙医院转租2台呼吸机后,是否有权收回?并说明理由。(3)丙医院损坏1台呼吸机,甲医院维修后,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维修费?并说明理由。(4)2019年2月11日,甲医院应向乙公司支付多少租金?并说明理由。(5)丁公司是否有义务维修出现故障的呼吸机?并说明理由。(6)丙医院是否取得所购2台呼吸机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7)融资租赁期满后,丁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医院返还呼吸机?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 (1)乙公司有义务维修出现故障的呼吸机。根据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甲医院与乙公司并未约定租赁期间的维修事项,故乙公司作为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2)乙公司有权收回甲医院向丙医院转租2台呼吸机。根据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甲医院系未经出租人乙公司同意擅自将租赁物转租给丙医院,出租人乙公司有权就该2台呼吸机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甲医院返还租赁物。
(3)甲医院维修后无权要求乙公司支付维修费。根据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在本题中,甲医院擅自转租导致租赁物损坏,属于对租赁物的过错使用,第三人丙医院造成租赁物损失,承租人甲医院应当赔偿损失,出租人不仅不需要承担维修责任,而且可以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损失。
(4)甲医院应向乙公司支付租金148000元。根据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金支付期限除了合同约定的2018年10月12日至2019年1月11日外,2019年1月12日至2019年2月11日也应按原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有1台呼吸机只正常使用了1个月即因故障而出租人未及时维修导致闲置,闲置期间甲医院有权拒付租金。综上,一直正常使用的9台应付租金=12000元/3个月×9台×4个月=144000(元),只用了1个月之后闲置的1台应付租金=12000元/3个月=4000(元),共计应付租金148000元。
(5)丁公司没有义务维修出现故障的呼吸机。根据规定,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因此,由承租人甲医院承担维修义务。
(6)丙医院并未取得2台呼吸机的所有权。根据规定,承租人或者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让租赁物或者在租赁物上设立其他物权,第三人依据物权法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租人主张第三人物权权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已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作出标识,第三人在与承租人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物为租赁物的除外。本案中出租人丁公司已在租赁物上作出“本呼吸机租自丁公司”的明显标识,故丙医院作为第三人在与承租人甲医院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物为租赁物,不满足善意取得制度中受让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的条件,因此无法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所有权。
(7)丁公司有权要求甲医院返还呼吸机。根据规定,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由于甲医院与丁公司并未约定租期届满租赁物归属,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丁公司。因此,丁公司作为所有权人有权请求甲医院返还呼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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