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顺科技是一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网络技术服务公司。2020年4月初,风顺科技

免费题库2022-08-02  37

问题 风顺科技是一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网络技术服务公司。2020年4月初,风顺科技拟与A公司签订一项技术服务合同,合同金额为5亿元。经过谈判,双方于4月15日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并签署合作意向书。4月8日晚间,市场出现关于风顺科技即将签署重大交易合同的传闻。4月9日,风顺科技股票开盘即涨停,之后又一个交易日涨停。4月1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就股价异动向风顺科技提出问询,要求其发布澄清公告。4月10日晚间,风顺科技发布公告称,公司无应披露之信息。2020年6月1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对风顺科技涉嫌虚假陈述行为立案调查,并查明如下事实:(1)孙某系风顺科技董事长王某妻子的弟弟,2020年4月8日晚间市场出现传闻后,孙某向王某之妻了解情况,王妻向孙某确认风顺科技正与A公司商谈合作事宜,且签约可能性较大,孙某遂于4月9日买入风顺科技股票,并于4月18日卖出,获利300万元。(2)李某系风顺科技董事长王某的大学同学,2020年4月6日,李某在亏本卖出其证券账户中的全部股票后,买入风顺科技股票10万股,并于4月18日卖出,获利100万元。中国证监会调查发现,李某此前从未买卖过风顺科技的股票,李某与王某曾于4月5日晚间电话联系,李某对此次交易未能提供合理解释。2020年7月20日,中国证监会宣布:经调查,风顺科技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决定对风顺科技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0万元;认定董事长王某为直接责任人员,并处罚款500万元;认定董事苟某、蔡某等人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罚款100万元。苟某辩称,自己任职时间短、不了解情况,不应受到处罚;蔡某则辩称,自己能力不足、无相关职业背景,不应受到处罚。中国证监会未采纳苟某和蔡某的抗辩理由。投资者张某于2019年3月1日高价买入风顺科技股票5万股,并一直持有,市场出现传闻后,张某担心有人以虚假信息操纵股价,遂于2020年4月12日卖出其所持有的全部风顺科技股票,亏损20万元。张某主张,其亏损系风顺科技虚假陈述所致。投资者刘某于2020年4月12日买入风顺科技股票2万股,并于2020年6月8日全部卖出,亏损10万元。刘某主张,其亏损系风顺科技虚假陈述所致。2020年8月11日,刘某以风顺科技和王某为被告,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投资者钱某自2020年4月1日起开始买入风顺科技股票,持股比例为3%。钱某认为,董事长王某对风顺科技信息披露不及时负主要责任,同时造成信息泄露,违反了忠实和勤勉义务,损害了风顺科技的利益。2020年9月11日,钱某向风顺科技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罢免王某的董事职务,遭到董事会的拒绝。2020年9月13日,钱某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罢免王某的董事长职务,遭到董事会的拒绝。2020年9月15日,钱某书面请求风顺科技监事会起诉王某,遭到监事会的拒绝。2020年9月17日,钱某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王某赔偿风顺科技的损失。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风顺科技于4月10日晚间发布公告称无应披露之信息,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2)孙某买卖风顺科技股票的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并说明理由。(3)李某买卖风顺科技股票的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并说明理由。(4)中国证监会对风顺科技的罚款数额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5)中国证监会对王某的罚款数额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6)风顺科技董事苟某主张其本人不应受到行政处罚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7)风顺科技董事蔡某主张其本人不应受到行政处罚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8)投资者张某关于其亏损系风顺科技虚假陈述所致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9)投资者刘某关于其亏损系风顺科技虚假陈述所致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10)钱某是否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说明理由。(11)钱某是否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并说明理由。(12)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钱某提起的诉讼?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 (1)风顺科技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①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②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③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2)孙某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根据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构成内幕交易。
(3)李某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根据规定,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构成内幕交易。
(4)中国证监会对风顺科技的罚款数额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5)中国证监会对王某的罚款数额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6)苟某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任职时间短、不了解情况”不得单独作为不予处罚的情形认定。
(7)蔡某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能力不足、无相关职业背景”不得单独作为不予处罚的情形认定。
(8)张某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投资人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①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②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
在本题中,风顺科技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20年4月10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20年6月1日,张某买入风顺科技股票的时间为2019年3月1日,卖出风顺科技股票的时间为2020年4月12日,其损失与风顺科技的虚假陈述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
(9)刘某的主张成立。根据规定,投资人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①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②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
在本题中,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20年4月10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20年6月1日,刘某买入风顺科技股票的时间为2020年4月12日,卖出风顺科技股票的时间为2020年6月8日,其损失与风顺科技的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10)钱某无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根据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股份有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才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本题中,钱某持有风顺科技3%的股份,无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1)钱某无权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在本题中,钱某持有风顺科技3%的股份,无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12)人民法院不应受理钱某提起的诉讼。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在本题中,钱某持有风顺科技股份的时间不足180日,不具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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