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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担任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的董事兼总经理,并持有该公司股票10万股
赵某担任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的董事兼总经理,并持有该公司股票10万股
admin
2022-08-02
53
问题
赵某担任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的董事兼总经理,并持有该公司股票10万股。钱某为甲公司的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2020年4月20日,甲公司董事会发布公告:公司将于2020年5月16日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方案。2020年5月4日,持有甲公司3%股份的周某(持股期限为120日)向甲公司董事会提交临时提案,提议解除赵某的董事职务,并选举康某为新的董事。甲公司董事会收到该提案后当日通知了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20年5月16日,股东大会依法通过了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决议中载明的利润分配完成时间为90日,而甲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为30日。 此外,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解除了赵某的董事职务。赵某当即提出,自己的任期还有19个月,自己在执行董事职务时一直兢兢业业,并无任何不当行为,股东大会不得无故提前解除自己的董事职务。赵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合理的补偿,被甲公司拒绝。2020年5月18日,赵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甲公司股东大会的该项决议不发生效力。2020年5月19日,周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中关于利润分配完成时间的规定。2020年6月1日,钱某召集甲公司的董事会,9名董事中有4人出席,另有1名董事孙某因故未能出席,书面委托钱某代为出席投票。经钱某提议,出席董事会的全体董事通过决议,从即日起免除赵某总经理的职务,并聘任钱某的女朋友吴某为甲公司总经理。 赵某提出,自己的聘期还有19个月,自己在执行总经理职务时一直兢兢业业,并无任何不当行为,董事会不得无故提前解除自己的总经理职务。2020年6月6日,悲愤交加的赵某卖出所持的2万股甲公司股票。2020年6月10日,吴某将甲公司的1000台挖掘机低价卖给其父亲开立的乙公司,给甲公司造成了8000万元的经济损失。2020年8月4日,甲公司对吴某提起诉讼,要求吴某赔偿损失。吴某辩称,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自己无须承担赔偿责任。2020年8月10日,余怒未消的赵某向中国证监会书面举报称:(1)甲公司曾通过其子公司丙公司向甲公司全体董事提供低息借款,用于个人购房;(2)2020年4月1日,甲公司召开的董事会通过决议为母公司丁公司向银行借款10亿元提供担保,但甲公司并未公开披露该担保事项。 2020年8月16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对甲公司涉嫌虚假陈述的行为立案调查。2020年9月1日,中国证监会宣布:经调查,甲公司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决定对甲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0万元;认定钱某等董事为直接责任人员,并处罚款100万元。钱某辩称,甲公司未披露担保事项是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要求,自己只是遵照指令行事,不应受处罚。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2020年5月4日,周某是否有资格向甲公司董事会提交临时提案?并说明理由。(2)周某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中关于利润分配完成时间的规定,能否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并说明理由。(3)赵某请求人民法院确认甲公司股东大会解除其董事职务的决议不发生效力,能否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并说明理由。(4)2020年6月1日甲公司董事会的出席人数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5)甲公司董事会能否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解除赵某的总经理职务?并说明理由。(6)2020年6月6日赵某卖出所持甲公司2万股股票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7)吴某的抗辩理由能否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并说明理由。(8)甲公司通过丙公司向所有董事提供低息借款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9)2020年4月1日甲公司董事会通过的为丁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10)钱某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
(1)周某有资格向甲公司董事会提交临时提案。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2)可以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根据规定,股东大会决议中载明的利润分配完成时间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时间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决议中关于该时间的规定。
(3)不能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根据规定,董事任期届满前被股东大会有效决议解除职务,其主张解除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出席人数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在本题中,9名董事中有4人出席,另有董事孙某书面委托钱某代为出席投票,出席会议的董事共计5人,超过了全体董事的半数。
(5)甲公司董事会可以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解除赵某的总经理职务。首先,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属于董事会的职权;其次,法律并未规定董事会解聘公司总经理必须要有一定原因,甲公司的公司章程对此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甲公司董事会可以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解除赵某的总经理职务。
(6)赵某的行为不合法。根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7)不能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根据规定,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8)甲公司通过丙公司向所有董事提供低息借款的行为不合法。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9)董事会的决议不合法。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
(10)钱某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受到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其他外部干预,不得单独作为不予处罚的情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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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
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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