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1日,甲公司与乙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写字楼建设工程施

最全题库2022-08-02  18

问题 2019年2月1日,甲公司与乙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写字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工期一年,甲公司应于2020年2月10日向乙公司一次付清全部工程款8000万元,乙公司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2019年2月10日,乙公司与丙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接洽融资租赁某型号挖掘机的事宜。2019年4月1日,丙公司按照乙公司的要求与丁公司签订了购买1台挖掘机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挖掘机价格为1000万元,丙公司在缔约当日向丁公司支付首期价款300万元,丁公司在收到首期价款后1个月内将挖掘机交付给乙公司,丙公司在挖掘机交付之后的7个月内,每月向丁公司支付价款100万元。张某以丙公司保证人的身份在该买卖合同上签字,但买卖合同中并没有保证条款,张某和丁公司亦未另行签订保证合同。 2019年4月5日,丙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租金共计1200万元,从2019年5月开始的6个月内,乙公司每月向丙公司支付租金200万元。双方未就挖掘机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以及乙公司拖欠租金时如何处理等事项作出约定。2019年4月20日,丁公司依约向乙公司交付了挖掘机。2019年6月,因遭受强台风袭击,挖掘机损坏。乙公司为修复挖掘机花去维修费30万元。乙公司要求丙公司承担维修费,丙公司拒绝。为此,乙公司从2019年7月开始停止向丙公司支付租金,丙公司从2019年7月开始也停止向丁公司支付买卖合同的价款。由于丙公司连续2个月未支付挖掘机价款,2019年9月11日,丁公司要求丙公司一次性支付到期和未到期的全部价款500万元,丙公司认为丁公司无权要求其支付尚未到期的价款,并拒绝支付任何款项。丁公司遂要求张某承担保证责任,张某予以拒绝,理由有二:第一,自己仅在买卖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但买卖合同上并无具体的保证条款,因此保证合同不成立;第二,即使保证合同成立,但自己没有代偿能力,无须承担保证责任。经丙公司多次催告,乙公司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2019年9月、10月的租金。2019年12月3日,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解除该融资租赁合同。2020年1月1日,甲公司从丁公司借款5000万元,借期6个月,月利率4%,甲公司以在建写字楼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20年2月1日,乙公司如期完成工程建设,要求甲公司验收,甲公司验收合格,但未按照合同约定向乙公司支付8000万元的工程款。经查,乙公司一直拖欠建筑工人的工资。2020年7月,甲公司无力偿还丁公司借款,丁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拍卖甲公司的写字楼,偿还所欠其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1200万元。2020年9月10日,写字楼被依法拍卖,拍卖价款为1亿元,乙公司要求甲公司首先清偿其工程款债权。甲公司提出,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丁公司则主张,即使乙公司对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由于超过了法定期限,其优先受偿权已经消灭。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挖掘机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并说明理由。(2)丙公司是否有权拒绝承担挖掘机的维修费用?并说明理由。(3)对于丙公司要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主张,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并说明理由。(4)丙公司关于丁公司无权要求其支付尚未到期价款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5)张某与丁公司之间的保证合同是否成立?张某能否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为由要求免除保证责任?并分别说明理由。(6)对于丁公司向甲公司主张的1200万元利息,人民法院应支持多少金额?并说明理由。(7)甲公司关于乙公司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8)丁公司关于乙公司的优先受偿权已经消灭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 (1)挖掘机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公司承担。根据规定,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丙公司有权拒绝承担挖掘机的维修费用。根据规定,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乙公司)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3)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2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15%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出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丙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在买卖合同中,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在本题中,丙公司未支付的到期价款为200万元,已经达到了全部价款(1000万元)的1/5,丁公司有权要求丙公司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
(5)①张某与丁公司之间的保证合同成立。根据规定,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②张某不能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为由要求免除保证责任。根据规定,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为由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人民法院应支持600万元。根据规定,民间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本题中,月利率为4%,年利率为48%,超过了24%,故应按24%计算利息,应支付的利息=5000×24%÷12×6=600(万元)。
(7)甲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8)丁公司的主张成立。根据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在本题中,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2020年2月10日)开始计算,至2020年9月10日,已经超过了6个月,乙公司的优先受偿权已经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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