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风公司于2018年对小屿公司负有100万元债务,为担保债务履行,洪水公司提供一

考试题库2022-08-02  32

问题 大风公司于2018年对小屿公司负有100万元债务,为担保债务履行,洪水公司提供一般保证。由于具备破产原因,2019年8月,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洪水公司的破产申请,小屿公司在债权申报期内向洪水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破产债权,但管理人以债务未到期,且洪水公司仅提供一般保证,享有先诉抗辩权为由予以拒绝。2019年10月大风公司债务到期,由于该笔到期债务未能清偿,小屿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债权。案件判决生效后,大风公司不履行该生效的判决文书,小屿公司进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查封、扣押了大风公司相关财产并委托甲公司保管。由于大风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被乙公司申请破产。2020年6月,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该破产申请,并指定丙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经人民法院许可,丙会计师事务所为大风公司继续营业拟向丁公司借款,丁公司遂提出如下条件:条件一:丁公司债权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条件二:丁公司债权优先于此前已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的债权清偿;破产债权申报期间,发生如下事项:(1)甲公司向管理人提出此前发生的保管费费用应参照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费用的规定,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管理人以相关费用发生于破产申请受理前为由予以拒绝。(2)当地社保机构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中包括了破产申请受理后产生的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相关债权确认表提交人民法院确认。(3)小屿公司以全部债权向大风公司管理人申报破产债权,大风公司管理人认为小屿公司无权向大风公司、洪水公司分别申报债权。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洪水公司管理人的主张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2.丁公司的条件是否合法?分别说明理由。3.大风公司管理人拒绝甲公司关于保管费请求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4.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对当地社保机构申报的全部债权予以确认?简要说明理由。5.大风公司管理人关于小屿公司破产债权申报的说法是否正确?简要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 1.不成立。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保证人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申报其对保证人的保证债权。主债务未到期的,保证债权在保证人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主张行使先诉抗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在一般保证人破产程序中的分配额应予提存,待一般保证人应承担的保证责任确定后再按照破产清偿比例予以分配。
2.条件一合法、条件二不合法。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可以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借款。提供借款的债权人主张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其主张优先于此前已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的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不成立。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公司强制清算费用、未终结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执行费用,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费用的规定,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4.不应当。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债权人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5.不正确。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债务人、保证人均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保证人分别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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