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P公司”)系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的上市公司,实际控

题库2022-08-02  27

问题 P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P公司”)系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的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赵某。赵某通过其出资设立的Q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Q公司”)作为持股平台,持有P公司51%的股份。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P公司2020一季度经营惨淡,为增强P公司实力,2020年5月P公司拟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收购赵某实际控制的S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S公司”)全部股权,S公司目前系P公司主要供货商之一,本次交易完成后,将产生协同效应,增加P公司盈利能力。P公司、S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财务数据如下:P公司、S公司2019年度主要财务数据(万元)2020年5月,P公司就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宜召开董事会会议,会议召开次日P公司公告了董事会决议:P公司以6.0元/股价格向S公司全体股东共计发行5000万股购买其持有的S公司100%的股权,该公告中明确了本次交易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7.0元/股,并说明市场参考价的选择依据。2020年6月,P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考虑新冠肺炎等因素,本次会议以网络会议形式召开,并采取网络投票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前述交易议题经出席网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并进行了相关披露(包括Q公司投票同意),P公司在随后的公告中明确由于网络投票程序局限,未能就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单独予以统计和披露。P公司某股东张某自2019年8月开始持有P公司1%股份,张某认为前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且由于收购对价过高,损害了P公司利益,因此书面请求监事会要求赵某及公司董事向P公司承担赔偿责任。P公司监事会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张某遂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庭审中,赵某提出如下抗辩:理由(1):该交易已经股东大会同意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了信息披露;理由(2):该交易并未直接损害张某本人利益,张某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2020年7月中国证监会对P公司关于本交易信息披露涉嫌违规的调查中发现,P公司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存在未能按照规定的信息披露期限、方式等要求及时、公平披露信息,构成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在与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交流中,公司独立董事王某提出自己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能力不足、无相关职业背景等理由,要求对其不予处罚。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P公司收购S公司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简要说明理由?2.P公司董事会公告的股票发行价格是否合规?简要说明理由。3.P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形式是否合规?简要说明理由。4.指出P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就该交易的决议的两处不合规之处,并简要说明理由。5.赵某抗辩理由(1)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6.赵某抗辩理由(2)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7.基于王某提出的理由,对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是否可以对其不予处罚?简要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 1.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题中P公司购买Q公司的股权,其资产净额达到2.3亿,超过P公司净资产额4.5亿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2.不合规。根据证券法律制度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应当说明市场参考价的选择依据。P公司市场参考价为7.0元/股,发行价格6.0元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
3.不合规。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就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或者其他合法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P公司未能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4.不合规之处一:决议时关联股东Q公司并未回避表决。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与本公司股东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不合规之处二:中小股东投票情况未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就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召开股东大会,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
5.不成立。根据公司法律制度规定,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不成立。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公司没有提起诉讼的,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张某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之条件,且事先以书面形式请求公司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公司监事会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因此张某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即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不可以对王某不予以行政处罚。根据证券法律制度规定,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能力不足、无相关职业背景等情形,不得单独作为不予处罚情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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