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1日,金桔公司向甜橙公司借款1000万,借款期限为3年。直至201

练习题库2022-08-02  35

问题 2015年2月1日,金桔公司向甜橙公司借款1000万,借款期限为3年。直至2018年6月2日,经甜橙公司多次催要,金桔公司仍未能清偿。甜橙公司遂于2018年7月1日向金桔公司所在地法院申请金桔公司破产,法院7月10日受理后,金桔公司以甜橙公司不能证明自己资不抵债为由进行抗辩。 管理人接管金桔公司后,经调查,下列情况属实: (1)金桔公司职工王梅在因公外出时发生交通事故,于2016年12月25日离职,根据规定金桔公司在其离职时应支付工资及劳动补偿金15万元,至今仍未支付。 (2)金桔公司向奇异公司借款500万元,于2018年8月1日到期,金桔公司于2018年4月1日清偿了该笔借款。 (3)青芒公司在2017年3月15日向金桔公司借款300万元,期限为3年。2018年8月2日青芒公司在得知金桔公司的破产申请被法院受理后,低价从金桔公司债权人甘兰公司取得其对金桔公司200万的债权。 (4)2018年2月,金桔公司与蓝莓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2018年10月20日蓝莓公司向金桔公司交货,金桔公司于收到货物时付款。 要求:根据上述条件回答下列问题。 (1)金桔公司以甜橙公司不能证明自己资不抵债为由进行抗辩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王梅要求管理人优先向自己支付工资和劳动补偿金,管理人主张王梅应依法申报自己的债权,请问管理人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金桔公司提前清偿奇异公司债务的行为,管理人欲向法院请求撤销,是否可以?并说明理由。 (4)若青芒公司向管理人提出与金桔公司抵销债权债务是否能得到支持?并说明理由。 (5)如果在金桔公司的破产申请被法院受理后,蓝莓公司向管理人催告履行合同,管理人在30日内未回复,如何认定该买卖合同的状况?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 (1)金桔公司的抗辩不能成立。(1分)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只要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需考虑资不抵债问题,债权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1分)
(2)管理人的主张不成立。(1分)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1分)
(3)
管理人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1分)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分)
(4)青芒公司的抵销主张不符合法律的规定。(1分)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不能抵销。(1分)
(5)
该买卖合同视为解除。(1分)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1分)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haiku.com/caiwukuaiji/404636.html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