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向乙公司销售价值270万元建筑材料,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一张经丙

最全题库2022-08-02  44

问题 甲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向乙公司销售价值270万元建筑材料,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一张经丙公司承兑的商业汇票,该汇票距到期日尚有3个月。甲公司持有票据一个月后,因资金紧张,将其贴现给丁银行。丁银行为支付营业厅租金,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戊公司,并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戊公司又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庚公司以支付货款。庚公司在汇票到期日向丙公司提示付款时遭拒付。丙公司拒付的理由是:乙公司来函告知,甲公司的建筑材料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对该汇票应拒付,请其协助退回汇票。庚公司认为,丙公司已承兑汇票,不得拒绝付款。丙公司坚持拒付。庚公司遂请求丙公司出具拒绝证明,以便向甲公司、丁银行行使追索权。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庚公司认为丙公司不得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2)庚公司可否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并说明理由。(3)庚公司可否向丁银行行使追索权?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 (1)庚公司认为丙公司不得拒绝付款的理由成立。根据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作为汇票承兑人,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承兑人应于汇票到期日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
(2)庚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因为甲公司是丁银行的前手背书人,可以列为追索对象。
(3)庚公司不得向丁银行行使追索权。根据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丁银行)对后手的被背书人(庚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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