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银公司为 A 股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为 2 亿股。2015 年 5 月 22 日

免费题库2022-08-02  26

问题 新银公司为 A 股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为 2 亿股。2015 年 5 月 22 日,新银 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非公开发行股票议案》。该议案确定本次 非公开发行对象为公司股东物灵公司、宝华公司与元基公司;股票发行数量不超 过 5000 万股;物灵公司认购 4000 万股,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共认购 1000 万股,发行价格为 7.5 元/股。5 月 26 日,新银公司与三股东正式签订非公开发行股票 认购协议。协议签订前,物灵公司持有新银公司的股份比例为 28%;宝华公司和 元基公司签有一致行动人协议,合计持股比例 10%;新银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为 12%。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承诺在此次 非公开发行实施完毕前,不以任何形式增持新银公司股份。自 2015 年 6 月起,宝华公司旗下管理的基金账户通过场内交易增持新银公司股份。截至 2015 年 12 月 8 日,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合计持股比例达到 29%。 物灵公司认为,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不属于“社会公众股东”,在宝华公司通过 场内交易增持后,新银公司如仍按《非公开发行股票议案》增资扩股,将导致新 银公司的股份分布违反证券法的规定。董事会决定调整非公开发行方案。2015 年 12 月 16 日,新银公司发布公告称,证监会已同意公司暂停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申请。新银公司董事会经与物灵公司协商,形成如下意见:鉴于宝华公司和元基公 司的失信行为,不再将其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调整后的股票发行数 量为 3000 万股,由物灵公司全额认购。物灵公司认购后,所持新银公司的股份 比例将超过 30%,会触发强制要约收购义务,物灵公司认为,因其已承诺 3 年内 不转让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所以只要新银公司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豁免要 约收购即可,无须向证监会申请豁免。根据以上意见,2016 年 2 月 1 日,新银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数额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 1”)。次日,新银公司发布公告:公司将于 2月 19 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物灵公司、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应当对该议案表决予以回避。2016 年 2 月 5 日,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向新银公司董事 会提交《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 2”),提议 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全额认购拟非公开发行的 3000 万股。同时,对上述关于回 避表决的要求提出异议。2016 年 2 月 19 日,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参加临时股东大会并进行表决,对议案 1 投了反对票,对议案 2 投了赞成票。议案 2 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议案 1 未获通过。物灵公司未参与此次股东大会表决,但在 会后向董事会提出质疑: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无权提出临时提案,更无权参与此 次股东大会并对议案 1 和议案 2 进行表决。物灵公司认为,关联股东未回避表决属于股东大会决议撤销之诉的事由,故 而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 2 月 19 日新银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对议案 2 的决议。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物灵公司认为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不属于“社会公众股东”,是否正 确?并说明理由。(2)物灵公司关于“在宝华公司通过场内交易增持后,新银公司如仍按《非 公开发行股票议案》增资扩股,将导致新银公司的股份分布违反证券法的规定” 的观点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3)物灵公司关于“因其已承诺 3 年内不转让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所 以只要新银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豁免要约收购即可,无须向证监会申请豁 免”的观点,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4)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参加新银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并对议案 1 进行表决, 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5)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参加新银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并对议案 2 进行表决, 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6)物灵公司关于“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无权提出临时提案”的观点,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7)物灵公司提起股东大会决议撤销之诉的日期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 规定?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 (1)该观点正确。根据规定,社会公众股东,是指不包括下列股东的上市 公司其他股东:①持有上市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②上市公 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合计持有 29% 的股份且是一致行动人,不属于社会公众股东。
(2)该观点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条件中股权分布比例规定是:公开 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 4 亿元的, 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10%以上。题目中股份总数未超过 4 亿,公开发行比例应 当在 25%以上。定向增发后,公司总股本 2.5 亿,物灵公司持有 2 亿的 28%+定增 的 4000 万=0.56+0.4 亿=0.96 亿,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持有 2 亿的 29%+定增的 1000 万=0.58+0.1=0.68 亿,董监高及一致行动人持有 2 亿的 12%=0.24 亿,这些 合计是 1.88 亿,那么公开发行的股份数是 2.5 亿-1.88 亿=0.62 亿,0.62 亿除 以 2.5 亿=24.8%,即公开发行比例不足 25%,导致股份分布将不符合上市条件。
(3)该观点符合规定。根据规定,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 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 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投资者承诺 3 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 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则可以免于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题目中物灵公司承诺 3 年内不转 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所以经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审议可以豁免。
(4)符合规定。股东大会就发行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向本公司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的,股东大会就 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议案一是向原股东物灵公司发行,不 涉及宝华公司、元基公司,所以宝华公司元基公司参与表决符合规定。
(5)不符合规定。股东大会就非公开发行股票作出的决定,涉及关联股东 的,应当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是指董事会决议已确定为本次发行对象的股东及其 关联人。议案二是向原股东宝华公司、元基公司发行,因此宝华公司元基公司不 能参与表决。
(6)该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7)不符合法定期间的要求。根据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 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 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决议作
出之日是 2 月 19 日,请求撤销之日是 4 月 29 日,超过了 60 天。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haiku.com/caiwukuaiji/404324.html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