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日,王某为自己的某房屋购买了房屋保险,房屋价值为1200万元,保

admin2022-08-02  139

问题 2019年1月1日,王某为自己的某房屋购买了房屋保险,房屋价值为1200万元,保险金额为900万元。2019年3月1日,王某将该房屋售予李某,双方当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李某支付了首期购房款后,王某于4月15日将房屋交付李某使用,并将包括房屋保险在内的房屋有关的单证交付给李某,双方约定6月1日付清尾款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2019年5月1日,由于邻居刘某用火不当引发火灾,房屋全部烧毁。6月1日,李某拒绝向王某支付购房尾款,并以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为由要求王某返还已付购房款,王某拒绝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购房尾款。8月1日,李某向保险公司提出赔付1200万元的请求,保险公司以房屋未过户至李某名下,李某并非房屋所有权人为由拒绝赔付。8月10日,李某向引发火灾事故的邻居刘某提出赔偿要求,刘某表示无力赔偿。经过努力,11月1日,李某获得了保险公司的赔款,收到赔款后,李某向刘某表示放弃要求刘某赔偿损失的权利。12月1日,保险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行使对刘某的代位求偿权。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李某是否有权拒绝向王某支付购房尾款,并要求返还已付购房款?简要说明理由。(2)保险公司以李某并非房屋所有权人为由拒绝赔付是否符合规定?简要说明理由。(3)李某已经放弃要求刘某赔偿损失的权利,保险公司还能否行使对刘某的代位求偿权?简要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 (1)李某无权拒绝向王某支付购房尾款,无权要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因为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随同标的物的交付而转移,并非随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在本题中,房屋已经交付李某,风险应由李某承担。(第5章)
(2)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保险标的已交付受让人,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承担保险标的毁损灭失风险的受让人主张行使被保险人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保险公司仍可行使对刘某的代位求偿权。因为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放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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