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真题)甲对乙享有50000元债权,已到清偿期限,但乙一直宣称无能力清

练习题库2022-08-02  33

问题 (2011年真题)甲对乙享有50000元债权,已到清偿期限,但乙一直宣称无能力清偿欠款。甲调查发现,乙对丁享有3个月后到期的7000元债权,戊因赌博欠乙8000元;另外,乙在半年前发生交通事故,因事故中的人身伤害对丙享有10000元债权,因事故中的财产损失对丙享有5000元债权。乙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乙对其享有的债权都怠于行使。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甲不可以代位行使的债权有(   )。A.乙对丁的7000元债权B.乙对戊的8000元债权C.乙对丙的10000元债权D.乙对丙的5000元债权

选项 A.乙对丁的7000元债权
B.乙对戊的8000元债权
C.乙对丙的10000元债权
D.乙对丙的5000元债权

答案 ABC

解析 (1)代位权行使要求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故对丁的债权无法行使代位权,A选项符合题意;(2)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戊的债权为赌博形成,B选项符合题意;(3)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为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排除适用代位权,故C选项符合题意。D选项可以行使代位权,不符合题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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