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甲利用暑假外出旅游,期间将自己的笔记本电脑委托好友乙保管。乙未经甲同意,将

admin2022-08-02  17

问题 大学生甲利用暑假外出旅游,期间将自己的笔记本电脑委托好友乙保管。乙未经甲同意,将该电脑谎称为己所有卖给不知情的同学丙,并在丙支付 合理的、相应的价款的同时将该电脑交付于丙。关于这一事例,下列表述中,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有( )。A.甲无权要求丙返还该笔记本电脑B.丙享有该台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C.由于乙无权处分该笔记本电脑,所以在甲不予追认时,乙处分行为无效,丙不能获得该台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D.甲丧失对该台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并有权请求乙赔偿损失E.乙对该笔记本电脑的处分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

选项 A.甲无权要求丙返还该笔记本电脑
B.丙享有该台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
C.由于乙无权处分该笔记本电脑,所以在甲不予追认时,乙处分行为无效,丙不能获得该台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
D.甲丧失对该台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并有权请求乙赔偿损失
E.乙对该笔记本电脑的处分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

答案 ABD

解析 本题考核善意取得制度。《民法典》第 311 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该题中,丙受让电脑时是善意的、支付了合理价格并且已占有该电脑,取得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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