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位于珠海,专门从事家用电器生产和销售。2019 年 1

考试题库2022-08-02  27

问题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位于珠海,专门从事家用电器生产和销售。2019 年 10 月发生如下事项:(1)将自产的冰箱、微波炉赠送给偏远地区的小学,该批冰箱和微波炉在市场上的含税售价共为 56.5万元。(2)将自产的家用电器分别移送上海和深圳的分支机构用于销售,不含税售价分别为 250 万元和 300万元,该公司实行统一核算。(3)为本公司职工活动中心购入健身器材,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 20 万元、增值税税额为 3.2 万元。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事项(1)中,甲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需要,简要说明理由并计算销项税额;如果不需要,简要说明理由。(2)事项(2)中,甲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需要,简要说明理由并计算销项税额;如果不需要,简要说明理由。(3)事项(3)中,甲公司负担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简要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 (1)甲公司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视同销售货物,应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56.5÷(1+13%)×13%=6.5(万元)。
(2)甲公司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题述情况下,甲公司实行统一核算,而珠海、上海、深圳不属于同一县(市),相关移送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250×13%+300×13%=71.5(万元)。
(3)甲公司负担的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题述情况下,甲公司购入的健身器材用于集体福利(职工活动中心),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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