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年 1 月,陈某、王某、林某共同出资设立甲普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

admin2022-08-02  30

问题 2018 年 1 月,陈某、王某、林某共同出资设立甲普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合伙人一致决定,由陈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约定,标的额超过 50 万元的交易,包括借贷,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018 年 10 月,为扩大合伙企业经营规模,陈某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代表甲企业向善意的郑某借款 10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 1 年,月利率为 2%,陈某的朋友李某应陈某的请求向郑某出具书面保证书,承诺为甲企业的借款提供连带保证,郑某欣然接受。陈某的另一朋友蔡某与郑某签订抵押合同,以其车辆为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2019 年 1 月,经陈某、王某同意,林某退出合伙企业。同月,赵某加入合伙企业。2019 年 10 月,借款期满,甲企业无力清偿借款本息,郑某以甲企业、陈某、王某、林某、赵某、李某、蔡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甲企业清偿借款本息,陈某、王某、林某、赵某对该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请求李某对该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请求实现在蔡某抵押车辆上设立的抵押权。对于郑某的诉讼请求,王某抗辩称:陈某代表甲企业向郑某的借款,超出了甲企业对陈某的交易限制,该借款合同应属无效,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林某抗辩称:自己已经退出甲企业,无须对该借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赵某抗辩称:自己在借款合同签订之后才加入甲企业,无须对该借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李某抗辩称:(1)自己未曾与郑某签订保证合同,无须承担保证责任;(2)即使保证成立,郑某也应先实现在蔡某车辆上设立的抵押权。蔡某抗辩称:车辆抵押未办理登记,抵押权未设立。 已知:郑某与李某、蔡某就实现担保权利的顺序未作约定。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伙企业、合同、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1)借款合同是否有效?说明理由。(2)林某抗辩是否成立?说明理由。(3)赵某抗辩是否成立?说明理由。(4)李某抗辩(1)是否成立?说明理由。(5)李某抗辩(2)是否成立?说明理由。(6)蔡某抗辩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 (1)借款合同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林某抗辩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退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赵某抗辩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4)李某抗辩(1)不成立。根据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5)李某抗辩(2)不成立。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6)蔡某抗辩不成立。根据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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