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支付一批货物价款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 100 万元的出票后 6 个月

admin2022-08-02  37

问题 甲公司为支付一批货物价款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 100 万元的出票后 6 个月付款的远期汇票,该汇票经 A银行承兑并签章。丙公司在汇票上记载了“保证”字样并以保证人身份在票据上签章,但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乙公司交货后,因质量问题与甲公司产生纠纷。乙公司为支付房租,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对甲公司、乙公司之间的纠纷知情;乙公司背书时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丁公司为支付装修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票据到期,戊公司向 A 银行提示付款,A 银行拒付。 戊公司遂向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追索,甲公司以乙公司交货质量存在问题为由抗辩。乙公司以背书转让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抗辩。丙公司以票据保证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为由抗辩。 根据上述资料和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抗辩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2)乙公司抗辩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3)丙公司抗辩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 (1)甲公司抗辩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2)乙公司抗辩理由成立。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丁公司)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乙公司)对后手的被背书人(戊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
(3)丙公司抗辩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丙公司票据保证成立,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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