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医疗科技(湖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美迪诺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血糖控制领域产品

最全题库2022-08-02  97

问题 甲医疗科技(湖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美迪诺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血糖控制领域产品研发和推广的高科技企业,早在2005年就生产出“皮下动态葡萄糖监测系统”产品,该产品由一次性皮下葡萄糖动态传感器(TA-SG)、传感器数据记录仪(TA-DR)、用户分析软件(TA-AS)组成,传感器包括皮下植入电极部分和皮肤外非植入基座部分。被告李某某、章某分别曾在甲公司担任研发部门产品研发副总监、技术部门电子助理工程师职务,二人任职期间均签署保密协议。章某和李某某共同出资设立乙生物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乙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皮下植入式葡萄糖传感器”的实用新型专利。乙公司与其他主体共同设立湖州丙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丙公司先后申请获得了名称为“用于葡萄糖传感电极的酶交联机”和“全自动一体式涂膜机”的实用新型专利。丙公司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了《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表》,申请的产品名称为“实时动态血糖监测系统”(曾命名为“血糖监护系统”),型号规格为RGMS-I。获得批准后,丙公司开始生产并销售该产品。甲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认为李某某、章某、乙公司、丙公司通过使用或公开的方式,共同侵害其涉案技术秘密,请求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涉案技术秘密,并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00万元。庭审中,法院委托进行了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报告》结论记载,圣美迪诺公司血糖仪针体涂膜液配方中关键性材料、配比、涂膜顺序及操作流程的综合应用具有独特性,同时,该公司根据其特别的电路设计参数、不同的传感器特性及长期积累的临床数据,在其软件程序中所采用的转换公式、滤波、处理方法、算法、参数及相应的组合也具有独特性,且未在国内外公开文献中述及或被公开,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1>.甲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2>.甲公司为了避免类似的情况发生,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选项

答案

解析 <1>.甲公司的主张成立。理由如下:
(1)甲公司的技术符合商业秘密的要件,属于技术秘密,受法律保护。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应具有保密性、价值性和秘密性三个条件。其中秘密性是商业秘密区别于其他信息的根本属性,是决定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核心因素。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
本案中,《司法鉴定报告》结论记载,圣美迪诺公司血糖仪针体涂膜液配方中关键性材料、配比、涂膜顺序及操作流程的综合应用具有独特性,同时,该公司根据其特别的电路设计参数、不同的传感器特性及长期积累的临床数据,在其软件程序中所采用的转换公式、滤波、处理方法、算法、参数及相应的组合也具有独特性,且未在国内外公开文献中述及或被公开。可见甲公司的技术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属于技术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2)四名被告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构成非法获取和非法使用商业秘密,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侵犯商业秘密本质上是民事侵权案件,构成要件包括侵权主体、客观的侵权行为、给被侵权人造成损害、主观上存在过错。
本案中,通过将丙公司生产“实时动态血糖监测系统”的涂膜液配比、涂膜工艺及血糖值算法、申请并获得授权的“用于葡萄糖传感电极的酶交联机”和“全自动一体涂膜机”两项实用新型专利,与甲公司的技术秘密进行技术内容比对,尤其在对相较于公知技术的技术秘密点进行确定和比对的基础上,可以认定丙公司的技术方案与涉案技术秘密实质相同。
李某某、章某曾在甲公司担任研发部门产品研发副总监、技术部门电子助理工程师职务,二人任职期间均签署保密协议,其明知案涉技术为甲公司的技术秘密,仍非法获取并通过专利申请的方式予以披露,还通过组织生产的方式使用案涉技术秘密,主观上存在故意,且给甲公司造成了损害,侵害了甲公司的商业秘密。乙公司、丙公司系李某某和章某所控制,对侵权行为存在共同意思联络,故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综上,甲公司主张成立。

<2>.甲公司可以通过与职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或申请专利的方式来避免此类案件的发生。
(1)所谓竞业禁止协议,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订立合同,要求后者在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本案中,李某某和章某原为甲公司技术人员,尽管与甲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但其仍然通过注册公司的方式从事类似的业务。如果甲公司想要避免竞争性的行为,甲公司可以通过与职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方式,防止员工利用所接触的技术或经验从事竞争性行为。相较而言,竞业禁止协议比保密协议的约束力更强,能更好的保护商业秘密。
(2)甲公司也可以通过申请专利的方式来避免此类案件的发生。相较于专利,技术秘密因未经过国家授权,其保护取决于秘密是否得到维持,因此排他性较弱。但如果甲公司申请了专利,那么甲公司就可以获得该技术的专有权,可以禁止他人使用,这意味着即便他人了解相关的技术方案,如果未经甲公司的同意,也无法使用该技术,也就不会发生本案中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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