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电视台的员工乙按照电视台的要求创作完成了《葫芦兄弟》漫画形象,甲电视台制作完成

admin2022-08-02  105

问题 甲电视台的员工乙按照电视台的要求创作完成了《葫芦兄弟》漫画形象,甲电视台制作完成了《葫芦兄弟》动画片。该动画片上映后,丙在全部类别申请注册了“葫芦兄弟”文字商标。丁发现葫芦兄弟形象十分受欢迎,于是未经许可开发了多款带有葫芦兄弟形象和文字的产品,并在某电商平台进行销售。甲、乙、丙发现后,认为丁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分别要求该电商平台删除丁的产品。戊未经许可根据动画片《葫芦兄弟》出版了漫画书《葫芦兄弟》。<1>.《葫芦兄弟》漫画形象是否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其权利归谁所有?<2>.对于丙的注册,乙认为侵害了自己的著作权,甲电视台也认为侵害了自己的著作权,两人的主张是否成立?如果成立,甲、乙可以采取哪些措施?<3>.丁开发带有葫芦兄弟形象和文字的产品,并在某电商平台进行销售,甲、乙、丙认为丁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其主张是否成立?电商平台收到甲、乙、丙的通知后该采取何种措施?如果该平台置之不理,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4>.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如果是,都侵犯了哪些人的权利?

选项

答案

解析 <1>.《葫芦兄弟》漫画形象属于艺术作品,其著作权归甲电视台享有。
由题目可知,《葫芦兄弟》漫画形象是乙创作完成的,但是乙是甲电视台的员工,该作品属于职务作品。
职务作品是由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一般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但下述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作者仅享有署名权及根据约定获 得报酬的权利:①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②报社、期刊社、通讯社 、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2>.两人的主张不成立。
(1)如第一题所述,乙对葫芦兄弟漫画享有著作权,但丙申请注册的是“葫芦兄弟”文字商标,未使用“葫芦兄弟”漫画形象,故未侵犯乙的著作权。
(2)甲电视台制作完成了《葫芦兄弟》动画片,该动画片构成视听作品,因此甲电视台对《葫芦兄弟》动画片享有著作权。然而,丙申请注册的是“葫芦兄弟”文字商标,未使用“葫芦兄弟”动画片,故未侵犯甲的著作权。

<3>.甲乙丙的主张成立,电商平台应履行删除屏蔽义务,否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如前所述,甲对《葫芦兄弟》动画片享有著作权,乙对“葫芦兄弟”漫画形象享有著作权,丙对“葫芦兄弟”文字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丁开发的产品既包含葫芦兄弟形象,又包含葫芦兄弟文字,其未经甲、乙许可即使用葫芦兄弟形象,侵犯了甲、乙的著作权中的复制权;未经丙的同意,侵犯了丙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根据民法典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本题中,由于丁的产品构成侵权,因此电商平台应在收到甲、乙、丙通知后,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将甲、乙、丙的通知告知丁,由甲乙丙丁通过协商或诉讼解决纠纷。
如果该平台收到甲乙丙的通知后置之不理,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则应就扩大的损害部分,与丁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戊的行为构成侵权,侵犯了甲和乙的权利。
(1)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2)如前所述,甲电视台创作了动画片《葫芦兄弟》,对动画片《葫芦兄弟》享有著作权,戊将动画片改变成漫画,是对动画片这个作品的改编和演绎,应征得原作品著作权人即甲的同意,但本题中戊未经同意即改编,因此侵犯了电视台的权利。
(3)如前所述,乙创作了葫芦兄弟漫画的形象,对这个形象享有著作权。戊在改编的葫芦兄弟漫画中使用了葫芦兄弟漫画形象,使用了乙的作品,应征得乙的同意,否则即构成对乙的著作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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