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是生产电子产品的厂家,其技术人员李某在职期间签订了在职期间和离职三年后的保

最全题库2022-08-02  71

问题 A公司是生产电子产品的厂家,其技术人员李某在职期间签订了在职期间和离职三年后的保密协议,后李某离职后一年在B公司担任技术主管,B公司生产经营的电子管产品跟A公司产品的各项技术指标基本相同。A公司对李某和B公司提出侵权诉讼。1.哪些主体可能构成侵权商业秘密的主体?理由是什么2.跳槽人员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应承担什么民事法律责任?3.A公司举证需要提供什么?

选项

答案

解析 1.
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指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人,包括经营者和非经营者,前者如市场上竞争对手,后者如公司的员工。在本题中,李某是A公司原技术人员,并签有保密协议,是技术秘密的知悉者,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可能;B公司聘任李某担任技术主管,且产品技术指标与A公司产品指标相同,存在非法获取他人商业秘密或非法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可能。


2.
(1)李某的行为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也构成违约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从合法途径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将该商业秘密非法披露给他人的,构成非法披露商业秘密;从合法途径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擅自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构成非法使用商业秘密。本题中,李某是原A公司技术人员,与A公司签订有保密协议,尽管其获得秘密是合法的,但李某明知自己保密义务,仍向B公司披露A公司的技术秘密,并在B公司使用该技术秘密,构犯了B公司的合法权益,属于违法行为。

此外,李某与A公司签订有保密协议,仍泄露商业秘密,违反了约定,属于违约行为。

(2)首先,李某违反了与A公司之间的保密协议,A公司可以选择合同之诉,要求李某承担违约责任;其次,如前所述,李某的行为侵犯了A公司的商业秘密,根据法律规定,A公司也可以选择侵权之诉,要求李某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按照A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B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对于恶意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还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1倍以上5倍以下)。

3.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A公司指控B公司和李某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当对其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构成要件、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因此,A公司应举证证明:(1)A公司的技术属于商业秘密;(2)李某和B公司非法披露、获取或使用了A公司的商业秘密;(3)李某和B公司存在主观过失;(4)A公司因李某和B公司的行为遭受了损害。

需要注意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审判程序中,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本法规定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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