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申请在第9类(申请指定的商品包括智能手机、移动电话、手机)和第38类(申请

资格题库2022-08-02  52

问题 甲公司申请在第9类(申请指定的商品包括智能手机、移动电话、手机)和第38类(申请指定的服务包括信息传送、信息传送设备出租、数字文件传送)注册“南海道”商标。2018年7月8日,商标局收到甲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2018年7月12日,商标局向甲公司发出受理通知书。2018年12月2日,甲公司收到商标局发出的《商标注册申请部分驳回通知书》,其在第9类注册“南海道”商标的申请被驳回。甲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分割申请。2019年2月27日,《商标公告》刊载了甲公司在第38类上申请注册“南海道”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2019年11月13日,《商标公告》刊载了甲公司在第38类申请注册“南海道”商标的注册公告。1.甲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分割申请最晚时间是?2.如果甲公司要对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申请复审,最晚应于什么时候提出?3.如果有人以甲公司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为由提出异议,最晚应于什么时间向商标局提出?4.如果有人以甲公司注册的商标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为由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提出请求的时间是?

选项

答案

解析 1.2018年12月17日。需要分割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注册申请部分驳回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分割申请。
2.2018年12月17日。
当事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驳回或者部分驳回申请决定、异议成立决定、注册商标无效及撤销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申请复审。
3.2019年5月27日。
异议的法定期限为3个月,自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算,在异议期外提出的异议申请将不被受理。
4.不受限制。
《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这里是没有时间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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