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敏2015年7月进入舜林公司任出纳,双方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合同期

考试题库2022-08-02  42

问题 张敏2015年7月进入舜林公司任出纳,双方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合同期限从2015年7月1日起,到2017年6月30日止。在入职时,公司要求张敏缴纳5000元保证金,并与张敏约定,入职两年内不得生育,一旦生育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收保证金。公司将该项约定写入劳动合同的附件。2017年3月,张敏怀孕,公司以张敏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张敏解除了劳动合同。  根据上述情景,回答以下问题:1.根据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该公司的哪些做法是不合法的?2.张敏应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履行劳动合同和解除劳动合同两种情形下进行分析。

选项

答案

解析 1.
这是一起以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根据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该公司的以下做法不合法:
  (1)公司在员工入职时要求其缴纳保证金的做法违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也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所以,该公司与张敏约定的缴纳保证金与没收保证金的内容无效。
  (2)公司在张敏入职时与其约定的两年内不得生育的做法不合法。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同时,《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所以,该公司与张敏约定的两年内不得生育的内容无效。
  (3)公司因张敏怀孕,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不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妇女职工劳动保护》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所以,该公司不得在张敏孕期以其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2.
如张敏想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则张敏与舜林公司的劳动合同应予顺延;如张敏想要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那么公司应当依法给予张敏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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