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彭元公司创作完成某集成电路布图设计。2019年3月,彭元公司将此

练习题库2022-08-02  37

问题 2018年2月,彭元公司创作完成某集成电路布图设计。2019年3月,彭元公司将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首次投入商业利用。2019年4月,彭元公司向有关部门提出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申请,并于2019年9月24日获取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登记证书》。2019年12月,彭元公司将其拥有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依法转让给量田公司。但于2020年1月,量田公司发现奇露公司公开销售的型号为DS8526的LED驱动芯片的集成电路与其已获转让的布图设计所包含的功能模块相同,且所能实现的功能也相同。于是,量田公司将奇露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奇露公司赔偿50万元人民币。在庭审过程中,奇露公司辩解称,他们是从公开渠道取得的受保护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通过技术手段对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进行评价、分析,从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并在此基础上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关于本案例中奇露公司是否构成侵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不构成侵权,因为量田公司已经权利穷竭 B. 构成侵权,奇露公司的行为属于未经许可复制受保护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中具有独创性部分的行为 C. 构成侵权,奇露公司的行为不属于善意免责 D. 不构成侵权,奇露公司的行为属于反向工程

选项 A. 不构成侵权,因为量田公司已经权利穷竭
B. 构成侵权,奇露公司的行为属于未经许可复制受保护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中具有独创性部分的行为
C. 构成侵权,奇露公司的行为不属于善意免责
D. 不构成侵权,奇露公司的行为属于反向工程

答案 BC

解析 奇露公司的行为属于未经许可复制受保护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中具有独创性部分的行为。因奇露公司不能提供证据予以有力证明,所以其行为不属于善意免责、反向工程、权利穷竭的情形。因此,奇露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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