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年 10 月,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共同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甲公

考试题库2022-08-02  10

问题 2017 年 10 月,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共同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甲公司”),由张某担任执行董事,王某任经理,李某任监事。李某持有甲公司 20%的股权,实际系公司职工葛某出资,葛某与李某达成股权代持协议。 2018 年 1 月,李某擅自将该部分股权转让给不知情的王某,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但葛某对上述股权转让事项并不知情。 2018 年 6 月,葛某知悉李某与王某之间股权转让的事实,遂向甲公司主张,请求确认其是公司股东。 李某认可股权代持协议,但要求公司拒绝葛某的请求,王某知道李某与葛某之间的纠纷后,向李某提出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各自退还股权与价金。协商未果后,王某又将该部分股权低价转让给不知情的赵某,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2018 年 6 月,按照企业信息公示相关要求,甲公司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了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2018 年 7 月,李某辞去监事职务,甲公司需改选监事。 要求:根据本题提供的事实,分别回答以下问题。王某要求与李某解除合同,各自退还股份和价金后,将股权低价转让给赵某。此时,享有该部分股权的为(   )。A.李某B.葛某C.王某D.赵某

选项 A.李某
B.葛某
C.王某
D.赵某

答案 D

解析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 311 条的规定处理,即如果受让方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受让方即可取得股权。王某是善意支付合理对价的买受人,善意取得了股权;王某再将股权卖给赵某,赵某取得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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