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答:无效。因为,代书遗嘱应有两个以上公证人,并由其中之一代书。但相关利害关系人不能作为遗嘱证人。本例中,金旺妻子、金旺是相关利害关系人,故遗嘱无效。
2.答:不符合。
金先生仅有权对其家庭财产中属于其个人的部分进行财产传承。而房产、汽车、治疗费均属于家庭共
有财产和债务,在未进行合法分割前金先生无权按自己的意愿对其进行分配。
3.答:金先生的遗产额=(120 +12 -6)÷2 =63万元
分配方案:金旺、金达、万女士均为金先生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但考虑到万女士身体状况欠佳且已办理病退,应对其进行适当的照顾。建议金旺、金达各得1 6万,万女士得3 1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