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登录
公务员类
吴某与谢某共乘一辆摩托车到一居民楼后门处,由谢某驾车在附近等候接应,吴某持刀抢走
吴某与谢某共乘一辆摩托车到一居民楼后门处,由谢某驾车在附近等候接应,吴某持刀抢走
admin
2022-08-02
68
问题
吴某与谢某共乘一辆摩托车到一居民楼后门处,由谢某驾车在附近等候接应,吴某持刀抢走刚回家欲开门上楼的市民叶某的一个手提包,叶某想抢回包,却被吴某在腹部捅了一刀,致重伤。得手后,谢某接应吴某逃离现场,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谢某因没有亲自实施抢劫行为不构成抢劫罪B.谢某没有伤害叶某的意图且无伤害叶某的行为,故无需承担责任C.谢某和吴某的行为属于共同抢劫行为D.对谢某应当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吴某应当从重处罚
选项
A.谢某因没有亲自实施抢劫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B.谢某没有伤害叶某的意图且无伤害叶某的行为,故无需承担责任
C.谢某和吴某的行为属于共同抢劫行为
D.对谢某应当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吴某应当从重处罚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刑法知识。A项: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本题中,谢某与吴某共同计划实施抢劫行为,吴某实施犯罪行为后,谢某进行接应,谢某与吴某属于共同犯罪。故谢某虽未亲自实施抢劫行为,但仍构成抢劫罪既遂。A项错误。B项:本题中,谢某与吴某共同计划实施抢劫罪,两人均存在犯罪意图,并实施了犯罪行为,只是二人的行为分工不同,但属于共同犯罪,均构成抢劫罪既遂。谢某应对犯罪结果承担责任。B项错误。C项: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本题中,吴某与谢某共同计划实行抢劫犯罪,吴某持刀抢劫,谢某进行接应,两人均为抢劫罪的共犯,属于共同抢劫的行为。C项正确。D项: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本案中,由吴某实施抢劫,谢某接应。所以吴某是主犯,谢某是从犯。按照法条规定,谢某作为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是对于主犯却并没有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所以吴某应当从重处罚说法错误。D项错误。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tihaiku.com/gongwuyuan/2394155.html
本试题收录于:
综合应用能力事业单位题库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分类
综合应用能力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相关试题推荐
以下哪些是恶意代码?A.蠕虫 B.熊猫烧香,冰河等木马病毒 C.后门,
吴某与谢某共乘一辆摩托车到一居民楼后门处,由谢某驾车在附近等候接应,吴某持刀抢走
吴某将名贵的翡翠项链遗失,为找回该项链,在其住所附近张贴寻物启事并悬赏5000元
张某拥有一辆两轮摩托车,并具有准驾两轮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张某的下列做法符合《
??甲盗窃了一辆摩托车,交给朋友乙帮忙销售,乙明知是甲盗窃的赃物,仍将摩托车卖给
居住在甲市的吴某与居住在乙市的王某在丁市签订了一份协议,吴某将一幅名人字画以10
吴某近几年纠集一伙人,在珠江三角洲一带流窜作案,多次抢劫,打伤10多人,赃款数额
随机试题
Allartboomsaredifferent.Thepreviousoneendedin1989,whenJapaneseb
Newtechnologylinkstheworldasneverbefore.Ourplanethasshrunk.It’s
Themoreyougive,______youobtain.A、themoreB、themostC、thelessD、theleas
患者女,32岁,幼年曾患麻疹,反复咳嗽、咳痰10年,多于晨起及夜间睡眠时咳大量黄
布鲁纳认为,发现教学要进行得顺利,关键在于()。A.教师讲解清楚 B.适
文化发展对学校课程产生的影响主要体现为() A.内容的丰富性B.增强
下列科学家中属于美国科学家的是( )。A.西门子 B.诺贝尔 C.爱迪生
一住店客人未付房钱即想离开旅馆去车站。旅馆服务员揪住他不让走,并打报警电话。客人
会计核算中产生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两种记账基础的前提是()。A.会计主体
甲地轮船公司在乙地码头拟对该公司油轮的货油舱进行清洗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