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真题)黄逢、黄现和金耘共同出资,拟设立名为“黄金黄研究会”的社会团体

考试题库2022-08-02  13

问题 (2017年真题)黄逢、黄现和金耘共同出资,拟设立名为“黄金黄研究会”的社会团体法人。设立过程中,黄逢等3人以黄金黄研究会名义与某科技园签署了为期3年的商铺租赁协议,月租金5万元,押3付1。此外,金耘为设立黄金黄研究会,以个人名义向某印刷厂租赁了一台高级印刷机。关于某科技园和某印刷厂的债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如黄金黄研究会未成立,则某科技园的租赁债权消灭B.即便黄金黄研究会未成立,某科技园就租赁债权,仍可向黄逢等3人主张C.如黄金黄研究会未成立,则就某科技园的租赁债务,由黄逢等3人承担连带责任D.黄金黄研究会成立后,某印刷厂就租赁债权,既可向黄金黄研究会主张,也可向金耘主张

选项 A.如黄金黄研究会未成立,则某科技园的租赁债权消灭
B.即便黄金黄研究会未成立,某科技园就租赁债权,仍可向黄逢等3人主张
C.如黄金黄研究会未成立,则就某科技园的租赁债务,由黄逢等3人承担连带责任
D.黄金黄研究会成立后,某印刷厂就租赁债权,既可向黄金黄研究会主张,也可向金耘主张

答案 BCD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法人设立人的责任,为基础考点。
①《民法典》第75条第一款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据此,对科技园支付租金的债务,系设立人为设立法人“黄金黄研究会”而负担的债务,若法人未成立,该债务由设立人黄逢等3人承担连带责任。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C选项正确。
②《民法典》第75条第二款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据此,对印刷厂支付租金的义务,系为设立法人“黄金黄研究会”,设立人金耘以个人名义负担的债务,债权人印刷厂有权选择请求设立人金耘承担责任,也有权选择请求成立后的法人“黄金黄研究会”承担责任。故D选项正确。
③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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