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电影公司委托王某创作电影剧本,但未约定该剧本著作权的归属,并据此拍摄电影。下列

admin2022-08-02  12

问题 某电影公司委托王某创作电影剧本,但未约定该剧本著作权的归属,并据此拍摄电影。下列哪一未经该电影公司和王某许可的行为,同时侵犯二者的著作权?(   )A.某音像出版社制作并出版该电影的DVDB.某动漫公司根据该电影的情节和画面绘制一整套漫画,并在网络上传播C.某学生将该电影中的对话用方言配音,产生滑稽效果,并将配音后的电影上传网络D.某电视台在“电影经典对话”专题片中播放30分钟该部电影中带有经典对话的画面

选项 A.某音像出版社制作并出版该电影的DVD
B.某动漫公司根据该电影的情节和画面绘制一整套漫画,并在网络上传播
C.某学生将该电影中的对话用方言配音,产生滑稽效果,并将配音后的电影上传网络
D.某电视台在“电影经典对话”专题片中播放30分钟该部电影中带有经典对话的画面

答案 B

解析 ①《著作权法》第19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本题中,电影剧本系委托作品,双方未约定其著作权归属,电影剧本的著作权归受托人王某享有。
②《著作权法》第17条第一款规定:“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著作权法》第17条第3款规定:“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据此,该电影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某电影公司享有。
③须注意:就著作权的归属而言,电影作品被作为特殊的演绎作品对待。一方面,电影作品作为特殊的演绎作品,“双重权利、双重许可”规则的适用有所限制,利用电影作品自身(即不将电影作品改编成其他文艺形式的利用方式)的权利,完全属于制片者(无须再经过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另一方面,电影作品仍然是原作品(小说、剧本)的演绎作品,电影作品之中存在“双重权利”,因此,要将电影作品改编成其他文艺形式(如改编成漫画书出版,或改编成戏剧上演),需要经过原作品著作权人和电影作品著作权人(制片者)的许可,即需经“双重许可”。
④A选项中,某音像出版社擅自实施的行为仅系对电影作品本身的复制发行行为,只构成对电影作品著作权的侵害。故A选项不当选。
⑤B选项中,将电影作品改编成其他文艺形式(改编成漫画)并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行为,受双重控制,须经双重许可。某动漫公司未经允许擅自实施该行为,既构成对电影作品著作权的侵害,又构成对原作品剧本著作权的侵害。故B选项当选。
C选项中,将该电影中的对话用方言配音,产生滑稽效果,并将配音后的电影上传网络的行为,属于对电影作品的讽刺性模仿(Parody),若达到对电影作品“转换性使用”的程度,则构成对电影作品的合理使用,不成立对电影作品著作权的侵害。同时,即使未达到对电影作品“转换性使用”的程度,不成立合理使用,因该行为仅系对电影作品本身的利用行为,也不成立对剧本著作权的侵害。故C选项不当选。
D选项中,“某电视台在’电影经典对话’专题片中播放30分钟该部电影中带有经典对话的画面”之行为,仅系对电影作品本身的擅自广播行为,不会成立对剧本作品著作权的侵害。故D选项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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