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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资格
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某有限责任公司。甲以房屋出资,已交付未登记。乙以土地使
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某有限责任公司。甲以房屋出资,已交付未登记。乙以土地使
资格题库
2022-08-02
27
问题
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某有限责任公司。甲以房屋出资,已交付未登记。乙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已登记未交付。丙一直未履行任何出资义务。丁以货币10万元出资,公司成立后,丁立即将该10万元转走。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应当办理权属变更登记,自实际交付时享有股东权益。乙也自实际交付时享有股东权益B.公司根据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可以对丙丁的股东权益进行限制C.经公司催告依然不返还,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丁的股东资格D.经公司催告依然不缴纳,公司董事会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解除丙的股东资格
选项
A.甲应当办理权属变更登记,自实际交付时享有股东权益。乙也自实际交付时享有股东权益
B.公司根据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可以对丙丁的股东权益进行限制
C.经公司催告依然不返还,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丁的股东资格
D.经公司催告依然不缴纳,公司董事会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解除丙的股东资格
答案
ABC
解析
考查股东出资制度。A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10条的规定,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无论是先交付公司使用后办理权属变更手续,还是先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后交付的,若交付和变更同时存在,则都应自交付日起享有股东权利。B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16条的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股东权益进行限制。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法律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17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有权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董事会无权解除股东资格,故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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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试卷二客观题题库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法律职业试卷二客观题
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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