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被法院宣告失踪,其妻乙被指定为甲的财产代管人。3个月后,乙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夫

考试题库2022-08-02  3

问题 甲被法院宣告失踪,其妻乙被指定为甲的财产代管人。3个月后,乙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夫妻共有房屋出售给丙,交付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在此过程中,乙向丙出示了甲被宣告失踪的判决书,并将房屋属于夫妻二人共有的事实告知丙。1年后,甲重新出现,并经法院撤销了失踪宣告。现甲要求丙返还房屋。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卷)A.丙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甲无权请求返还B.丙不能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甲有权请求返还C.乙出售夫妻共有房屋构成家事代理,丙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D.乙出售夫妻共有房屋属于有权处分,丙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

选项 A.丙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甲无权请求返还
B.丙不能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甲有权请求返还
C.乙出售夫妻共有房屋构成家事代理,丙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
D.乙出售夫妻共有房屋属于有权处分,丙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

答案 B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善意取得、共有物的处分。
根据《民法典》,乙为其失踪丈夫的财产代管人,而不是代理人,出售房屋并非是为了其丈夫的利益,所以乙对房屋不享有处分权,乙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处分没有达到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属于无权处分,故C、D项错误。《物权法解释(一)》第16条第1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4)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民法典》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时是善意的……”本题中,房屋虽然登记在财产代管人乙的名下,但是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丙对这一情况知悉,符合《物权法解释(一)》第16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不是善意第三人,不能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故A项错误,B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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