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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1月21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2年执行
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1月21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2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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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2
84
问题
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1月21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2年执行。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徐某伙同他人无故殴打学生傅某,致傅某轻微伤。当地公安局于2008年4月3日决定对徐某行政拘留15日,并于当日开始执行该行政拘留决定。行政拘留结束后,法院撤销对徐某的缓刑,决定收监执行。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徐某被行政拘留的15天可以折抵刑期B:徐某被行政拘留的15天不应当折抵刑期C:应当将1年有期徒刑与15天的拘留按照限制加重原则实行并罚D:15天的行政拘留应当被1年有期徒刑吸收
选项
A:徐某被行政拘留的15天可以折抵刑期
B:徐某被行政拘留的15天不应当折抵刑期
C:应当将1年有期徒刑与15天的拘留按照限制加重原则实行并罚
D:15天的行政拘留应当被1年有期徒刑吸收
答案
B
解析
【考点】刑期的折抵;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的关系【详解】缓刑的撤销,是指由于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遵守法定条件,而将原判决宣告的缓刑予以撤销,使犯罪人执行原判刑罚。缓刑的撤销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二是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本案就属于第二种情形。在这种情况下撤销缓刑,不存在数罪并罚的问题。原判决宣告以前先行羁押的,应当折抵刑期。但这里徐某被行政拘留的15天并非“原判决宣告以前”先行羁押,因此不可折抵刑期。另外,由于行政拘留并非刑罚的一种,因此也不存在并罚的问题,待行政拘留执行完毕之后,再行收监执行即可。故B正确,AC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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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试卷一客观题题库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法律职业试卷一客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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