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年 5 月,甲公司将一厂房出租给乙公司,租期 5 年,月租金 3 万元

考试题库2022-08-02  8

问题 2016 年 5 月,甲公司将一厂房出租给乙公司,租期 5 年,月租金 3 万元。租赁合同签订前,甲公司书面告知乙公司该厂房已为丙银行设定抵押权(办理了抵押登记),用以担保甲公司向丙银行的借款本金 1000万元及其利息。 2018 年 6 月,甲公司不能履行对丙银行的到期借款债务,致使厂房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此时,乙公司已拖欠甲公司 3 个月租金 9 万元。丙银行通知乙公司应向其交付租金,乙公司认为厂房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是甲公司,而非丙银行,因此拒绝向丙银行交付租金。乙公司转而向甲公司请求赔偿因厂房被查封所遭受的损失,并主张将损失赔偿与所欠租金在对等数额内相互抵销。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1)乙公司拒绝向丙银行交付租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2)乙公司是否有权请求甲公司赔偿损失?简要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 (1)乙公司拒绝向丙银行交付租金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本案例中的房租),但是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除外。
(2)乙公司无权请求甲公司赔偿损失。根据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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