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合伙企业,甲被推举为合伙事务执行人。根据我国合伙企业

练习题库2022-08-02  31

问题 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合伙企业,甲被推举为合伙事务执行人。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甲在任职期间有权单独实施的行为是(  )。A.与A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B.转让合伙企业拥有的一间商铺C.以合伙企业名义为B公司提供担保D.聘任丁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选项 A.与A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
B.转让合伙企业拥有的一间商铺
C.以合伙企业名义为B公司提供担保
D.聘任丁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答案 A

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31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①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②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③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④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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