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某是某国有企业的厂长,张某是该厂某车间主任,在上任1年多的时间内阎某先后接受他

admin2022-08-02  24

问题 阎某是某国有企业的厂长,张某是该厂某车间主任,在上任1年多的时间内阎某先后接受他人送来的贿赂10万多元,并在自己任职的企业内为他人提供包括安排工作在内的尽可能的便利。其中有5万多元是通过张某介绍来的人送的,阎某将其中2万元送给张某作酬劳费。张某后来赌钱欠别人一大笔赌债,于是找到阎某,说:“给我点钱花,否则我就告你。”阎某很害怕,于是给了张某1.5万元。但是事过不久,张某又找阎某要钱,阎某说手头没钱,张某要求其将工会活动的部分经费借给自己先用一用,1个月后保证偿还,阎某就把自己保管的工会活动经费2万元给了张某。之后,阎某多次向其催要,但张某一直无力偿还。4个月后,阎某被告发。在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期间,阎某向检察机关提供了市税务局副局长钱某巨额受贿的犯罪线索。经反贪局侦查,侦破了钱某受贿120万元的特大案件。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1)分析阎某接受他人10万多元贿赂的行为的性质。(2)分析张某介绍他人向阎某行贿并从中得到部分“酬劳费”的行为的性质。(3)张某向阎某要钱还赌债的行为,构成什么罪?(4)阎某把自己保管的工会活动经费给张某用的行为构成了什么犯罪?(5)在本案中,张某与阎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构成何种共同犯罪?(6)对阎某如何处理?

选项

答案

解析 【详解】
本题主要涉及贪污贿赂犯罪以及共同犯罪、立功制度等。
(1)阎某作为国有企业的厂长,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定范围,其在上任后的1年之内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接受他人送来的贿赂达10万多元,数额巨大,构成受贿罪。
(2)张某介绍他人向阎某行贿属于在受贿者与行贿者之间进行沟通、促使行贿与受贿行为实现的行为,数额较大,构成介绍贿赂罪。其在实施为他人介绍贿赂的犯罪活动中,接受受贿人阎某送来的酬劳费2万元,属于介绍贿赂犯罪行为的一种后续行为和情节严重的情形,不单独构成受贿罪,而应当以介绍贿赂罪论处。
(3)张某以告发阎某的犯罪事实为要挟,向阎某要钱还赌债,数额较大,构成敲诈勒索罪。
(4)阎某利用保管工会活动经费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借给张某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构成挪用公款罪。
(5)在本案中,张某与阎某存在共同犯罪的关系,即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6)对阎某应当以受贿罪与挪用公款罪实行并罚,同时考虑其提供钱某特大受贿案件的线索并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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