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标保证金是指在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中,招标人为保证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后不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等,要求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一并提交的担保,包括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招标人认可的其他合法担保形式,其中常见的投标保证金形式为银行保函。因此除了银行保函,还有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招标人认可的其他合法担保形式。
2.鉴于建设工程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实践中常采用工程担保的方式来规避风险,其中较为常见的担保种类具体如下:
(1)投标保证金。包括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招标人认可的其他合法担保形式,其中常见的投标保证金形式为银行保函。
(2)履约保证金。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要求中标人提交的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常见的履约保证金形式主要为银行保函。
(3)支付担保。指为保证工程建设项目发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担保,以保证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
(4)预付款保函。主要是为了确保预付款的正确使用,并不被挪用和转移。
3.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其中留置属于法定担保,无须签订合同,故担保合同种类包括:
(1)保证合同。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
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协议。
(2)抵押合同。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其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合同。
(3)质押合同。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而签订的协议。
(4)定金合同,是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或履行之前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而订立的担保合同。
4.(1)在工程建设项目中的担保中,支付担保是由招标人向中标人提供的。
(2)理由: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工程建设项目发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担保,以保证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2条第2款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